标题: | 取水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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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70587E/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水利局 |
取水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所属机构: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局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与现场勘察时间)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办公地点:张店市民中心二楼A 41号、投资项目建设窗口
联系电话:0533—2270798(张店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新村西路227号世源大厦818房间)
水利局电话:0533—2276909
监督电话:0533-227012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一、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取水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取水符合我市用水原则、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和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量不超过所在区域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
3、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4、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必须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管理要求,且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
6、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一般超采区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7、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备注:审批权限划分年取水地表水18万方以上、地下水10万方以上项目以及从大武水源地(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地下水限采(超采)区内5万方以上取水和市级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取水报市级审批,其余取水及农村取水报区县审批。
二、所需材料
1. 取水申请阶段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和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3份、纸质、上传含专家组审查意见在内的报告书电子版1份);
2.核发取水许可证阶段提交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利部制式取水许可申请书3份纸质;
3.取水许可证延续办理阶段时提交取水许可延续评估报告2份纸质;
4.取水许可证需要变更时需要提交变更申请2份纸质。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地点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 |
张店市民中心二楼 A41号、投资项目建设窗口 |
承办 |
承办人员依据专家审查意见起草编写取水申请批复文件。 |
张店市民中心二楼 (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审核 |
分管负责人对文稿进行技术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张店市民中心二楼 (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批准 |
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 |
张店市民中心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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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窗口人员为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取水申请批准文件,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待建设项目取水工程验收后发放取水许可证,若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 |
张店市民中心二楼 A41号、投资项目建设窗口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十三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