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水利局
标题: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索引号: 11370303MB2870587E/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08 发布机构: 张店区水利局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发布日期: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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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所属机构:淄博市张店区水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收费标准: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办公地点:张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A  41号、投资项目建设窗口

   联系电话:0533—2276909  0533-2177642

监督电话:0533-227012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一、办理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符合水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护水工程及设施的措施得当、有效。2、建设项目符合防洪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3、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边界河道境内小清河、淄河、孝妇河、乌河、东猪龙河、支脉河、北支新河、沂河等8条干流河道涉水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水库、大型灌区的干渠、市引黄干渠、市南水北调干渠涉水建设项目报市级审批,其余涉水建设项目报区县审批。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书原件3份;

2.《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简表)》3上传含专家组审查意见在内的《报告书》电子版1

 办理流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地点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

张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A 41号、投资项目建设窗口

 

承办

组织现场勘验,并提出勘验意见(涉及洪水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初步意见)。

张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办结

窗口人员为申请人发放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复意见(市级审批发批文、涉河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若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

 

张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A 41号、投资项目建设窗口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文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消除水工程险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管理单位依照下列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防潮工程的管理范围为临海面堤脚外100米和背海面堤脚外100米之间的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河口的管理范围为多年平均最低潮水位以上至河道堤防之间的设计行洪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划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水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十七条: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六、申报材料依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3、《淄博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涉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方案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审查。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一)提请对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查的文件;(二)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文件;(三)涉河建设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四)经过专家审查同意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五)根据需要编制的防洪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或采取的防洪补救工程措施;(六)拟建涉河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方案的初审意见;(七)建设单位出具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承诺书;(八)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交协议意见书;(九)边界工程提供有关协议;(十)涉及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取水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