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水利局
标题: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索引号: 11370303MB2870587E/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2-22 发布机构: 张店区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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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所属机构:淄博市张店区水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收费标准: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与现场勘察时间)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办公地点:张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A  41号、投资项目建设窗口

联系电话:0533—22769090533-2177642

监督电话:0533-2270123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一、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水土保持规划;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4、水土流失责任范围明确; 5、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6、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7、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备注:市级立项的项目报市级审批,区级立项的项目报区县审批。

二、所需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书面申请批复文件(2份纸质,出具单位:申请人);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稿3份并附专家意见(纸质出具单位:申请人)、电子版1份。

三、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地点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

张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A41号、投资项目建设窗口

承办

由窗口人员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和现场勘验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张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办结

由窗口人员为申请人发放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若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

张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A 41号、投资项目建设窗口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第18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第30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办理条件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六、申报材料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