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水利局
标题: 张店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索引号: 11370303MB2870587E/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7 发布机构: 张店区水利局

张店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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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区划名称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不达标、擅自停水未告知、检修抢修不及时的处罚 3700000217749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10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2.【部委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200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7751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7752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2007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第三十一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3700000217753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2007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第三十一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01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3700000219002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
6.【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7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03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办理:(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由省以上审批立项或者涉及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项目,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8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3700000219004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4.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9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3700000219005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0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3700000219006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11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3700000219007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2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08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3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09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在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干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15米至100米的保护范围。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4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3700000219010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按照行政许可权限,未经市级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要求,擅自建设水工程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5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3700000219011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6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12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2.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1.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7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入海口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3700000219013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5.【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法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围湖造地和占用水库库容。已经围垦或者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还库。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法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8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3700000219014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处罚条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9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3700000219015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0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3700000219016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1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17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2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3700000219018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3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区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3700000219019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4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区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3700000219020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5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区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3700000219021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6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区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3700000219022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7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区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3700000219023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8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区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3700000219024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29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3700000219025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0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3700000219026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本级征收、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1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3700000219027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2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2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二)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3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00000219029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二)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4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00000219030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渔塘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二)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4.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5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00000219031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6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3700000219032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四)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7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00000219033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六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8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3700000219034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六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二)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其他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9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35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0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3700000219036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1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 3700000219037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2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370000021903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3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3700000219039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4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3700000219040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5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跨设区的市水事纠纷。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41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2月省政府令第135号公布,2018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2月省政府令第135号公布,2018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6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处罚 3700000219042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7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3700000219043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8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水库大坝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44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对个人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9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45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二)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在大坝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0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3700000219046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三)在库区内围垦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1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3700000219047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四)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2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370000021904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五)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53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49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 年2月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 年2月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54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处罚 370000021905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2017年4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2017年4月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5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罚 3700000219059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6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罚 3700000219060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六)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窑、筑坟;......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7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罚 3700000219061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爆破、钻探、打井;......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8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罚 3700000219063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9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3700000219064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0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处罚 3700000219065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地方性法规】《《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1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9082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湖泊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和其他建设活动的;(二)湖泊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向湖外调水的;(三)未按规定采取湖泊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2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83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湖泊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和其他建设活动的;(二)湖泊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向湖外调水的;(三)未按规定采取湖泊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3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处罚:(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700000219084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湖泊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和其他建设活动的;(二)湖泊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向湖外调水的;(三)未按规定采取湖泊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4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85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修改)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5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86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修改)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强制条款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6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3700000219087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修改)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7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700000219088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2017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2017年12月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8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92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许可以上、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9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的处罚 3700000219093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70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94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71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的处罚 3700000219095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72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的处罚 3700000219096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73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的处罚 3700000219097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74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的处罚 3700000219098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八)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75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99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干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15米至100米的保护范围。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76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处罚 3700000219100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77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危害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的处罚 3700000219101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78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02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79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粪便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9103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堆放垃圾、粪便;......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80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处罚 3700000219104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81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以地表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05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82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以地下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9106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83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以泉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07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84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3700000219108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85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擅自停止农村公共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3700000219109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86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按照规定检修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处罚 3700000219110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87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处罚 3700000219111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9月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88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 3700000219112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89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罚 3700000219113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0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罚 3700000219114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1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小型水库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15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2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擅自启闭小型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罚 3700000219116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3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17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公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4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18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5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9119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5月省政府令第261号公布,2018年1月修订)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5月省政府令第261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6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20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5月省政府令第261号公布,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5月省政府令第261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7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3700000219121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8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3700000219122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一)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9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处罚 3700000219123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二)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00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3700000219124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三)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01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3700000219125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02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区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处罚 3700000219126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而开工建设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03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对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9137 行政处罚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十七条、八十九条、九十条、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十七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一条~四十六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4.【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6号公布,2014年8月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市直管水利工程及市水利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04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913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  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2.【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第四十三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或者工程需加固、拆除的。;第四十四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负责市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负责市级组建项目法人或者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及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05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监理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9139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28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五)转让监理业务的;(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吊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以及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水利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负责市级组建项目法人或者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及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06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对违反水利项目质量检测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9140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水利部令第36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07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9141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改)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4.【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水利部令第14号)第五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七部委令第30号,2013年3月九部委令23号修订)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mdash;&mdash;第八十七条具体条款略。
负责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和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负责市级组建项目法人或者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和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改)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七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五十三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七部委令第30号,2013年3月九部委令23号修订)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 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八十八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08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3700000219143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二)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对县级水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09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3700000219144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对县级水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10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3700000219145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市级以上许可、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对县级水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11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指导灌排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3700000219146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七)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对县级水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12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3700000219147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对县级水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追责情形。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13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处罚 3700000219148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对县级水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市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14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省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处罚 3700000219150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法案件的处政行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省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以及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者,产水率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处罚 3700000219151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以及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者,产水率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法案件的处政行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6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 对地下水开采超过区域内审定的允许开采量的处罚 3703000219066 行政处罚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导致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降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7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地质勘探、开采矿藏、开发地热、开凿试验井进行排水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的处罚 3703000219068 行政处罚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导致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降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8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擅自在水库、重要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处罚 3703000219069 行政处罚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在水库、重要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或者未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9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进行凿井的处罚 3703000219070 行政处罚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进行凿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违法施工设备。”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0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不进行同层回灌或者直接排放的处罚 3703000219070 行政处罚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不进行同层回灌或者直接排放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1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3703000219072 行政处罚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2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或无故停用的处罚 3703000219073 行政处罚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或无故停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3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未按规定报送取用水资料或者提供虚假取用水资料的处罚 3703000219075 行政处罚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取用水资料或者提供虚假取用水资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如实报送取用水资料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4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 对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处罚 3703000219092 行政处罚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在水库、重要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或者未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5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3703000219095 行政处罚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1995年9月通过,2018年8月修正)第十七条:“凡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款通知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办理完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
2.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8年8月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太河水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6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拒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或者未取得用水计划用水的处罚 3703000219106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拒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或者未取得用水计划用水的;(三)公共供水企业不按用水计划指标供水或者向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的;(四)向水功能区退水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如实报送退水水量、水质监测资料的;(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规定标准,拒不整改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7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 对公共供水企业不按用水计划指标供水或者向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的处罚 3703000219108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拒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或者未取得用水计划用水的;(三)公共供水企业不按用水计划指标供水或者向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的;(四)向水功能区退水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如实报送退水水量、水质监测资料的;(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规定标准,拒不整改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8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向水功能区退水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如实报送退水水量、水质监测资料的处罚 3703000219110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拒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或者未取得用水计划用水的;(三)公共供水企业不按用水计划指标供水或者向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的;(四)向水功能区退水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如实报送退水水量、水质监测资料的;(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规定标准,拒不整改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9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规定标准,拒不整改的处罚 3703000219111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拒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或者未取得用水计划用水的;(三)公共供水企业不按用水计划指标供水或者向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的;(四)向水功能区退水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如实报送退水水量、水质监测资料的;(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规定标准,拒不整改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0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未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及测试不合格的处罚 3703000219113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及测试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1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 对水量平衡测试专业技术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3703000219114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十四条:“水量平衡测试专业技术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2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处罚 3703000219116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3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 对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3703000219118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二)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4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处罚 3703000219119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罚款:(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经营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仍然新建自备水源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5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处罚 3703000219120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罚款:(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经营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仍然新建自备水源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6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3703000219122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罚款:(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经营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仍然新建自备水源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7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擅自从事城市供水经营的处罚 3703000219124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罚款:(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经营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仍然新建自备水源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8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城市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仍然新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3703000219125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罚款:(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经营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仍然新建自备水源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9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3703000219127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给供水企业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罚款;(二)损坏供水设施的,处以5000元罚款;(三)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四)新安装或者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未冲洗、消毒以及水质检验不合格供水的,处以5000元罚款;(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六)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建设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七)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的,处以20000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0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损坏供水设施的处罚 3703000219129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给供水企业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罚款;(二)损坏供水设施的,处以5000元罚款;(三)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四)新安装或者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未冲洗、消毒以及水质检验不合格供水的,处以5000元罚款;(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六)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建设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七)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的,处以20000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1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3703000219131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给供水企业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罚款;(二)损坏供水设施的,处以5000元罚款;(三)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四)新安装或者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未冲洗、消毒以及水质检验不合格供水的,处以5000元罚款;(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六)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建设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七)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的,处以20000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2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新安装或者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未冲洗、消毒以及水质检验不合格供水的处罚 3703000219132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给供水企业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罚款;(二)损坏供水设施的,处以5000元罚款;(三)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四)新安装或者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未冲洗、消毒以及水质检验不合格供水的,处以5000元罚款;(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六)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建设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七)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的,处以20000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3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3703000219133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给供水企业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罚款;(二)损坏供水设施的,处以5000元罚款;(三)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四)新安装或者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未冲洗、消毒以及水质检验不合格供水的,处以5000元罚款;(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六)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建设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七)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的,处以20000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4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建设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水的处罚 3703000219134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给供水企业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罚款;(二)损坏供水设施的,处以5000元罚款;(三)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四)新安装或者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未冲洗、消毒以及水质检验不合格供水的,处以5000元罚款;(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六)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建设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七)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的,处以20000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5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的处罚 3703000219135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给供水企业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罚款;(二)损坏供水设施的,处以5000元罚款;(三)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四)新安装或者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未冲洗、消毒以及水质检验不合格供水的,处以5000元罚款;(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六)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建设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七)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的,处以20000元罚款。”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6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3703000219136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二)擅自改变城市用水用途的;(三)非城市供水企业人员动用公共供水设施的;(四)阻挠、干扰城市供水企业抢修公共供水设施的;(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对供水压力有影响的取水设备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7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擅自改变城市用水用途的处罚 3703000219137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二)擅自改变城市用水用途的;(三)非城市供水企业人员动用公共供水设施的;(四)阻挠、干扰城市供水企业抢修公共供水设施的;(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对供水压力有影响的取水设备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8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非城市供水企业人员动用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3703000219138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二)擅自改变城市用水用途的;(三)非城市供水企业人员动用公共供水设施的;(四)阻挠、干扰城市供水企业抢修公共供水设施的;(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对供水压力有影响的取水设备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9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阻挠、干扰城市供水企业抢修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3703000219139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二)擅自改变城市用水用途的;(三)非城市供水企业人员动用公共供水设施的;(四)阻挠、干扰城市供水企业抢修公共供水设施的;(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对供水压力有影响的取水设备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0 张店区 张店区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对供水压力有影响的取水设备的处罚 3703000219140 行政处罚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二)擅自改变城市用水用途的;(三)非城市供水企业人员动用公共供水设施的;(四)阻挠、干扰城市供水企业抢修公共供水设施的;(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对供水压力有影响的取水设备的。” 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淄博市政府规章】《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