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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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70587E/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水利局 |
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一般 |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 5%以下或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 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
处1 万元以上不超过2 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 5%以上不超过 10%或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不满 300 平方米,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 道行洪影响较大的; |
处2 万元以上不超过5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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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 10%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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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一般 |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 50 立方米/ 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 5 立方米/小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2 万元以上不超过5 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 50 立方米/小时 以上不满 100 立方米/小时,或者取 地下水取水能力 5 立方米/小时以上 不满 20 立方米/小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5 万元以上不超过8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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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地表水取水能力 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或者 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 20 立方米 /小时以上的。 |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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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一般 |
情节较轻,采取补救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造成影响较小的; |
处2 万元以上不超过5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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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较重 |
情节较重,采取补救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或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大的; |
处5 万元以上不超过8 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情节严重,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不予改正的。 |
处 8 万元以上不超过 10 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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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消除影响的; |
可以处不超过 1 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产生一定影响的; |
处1 万元以上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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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建筑面积不满 100 平方米的; |
可以处不超过 1 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 以上不满 300 平方米的; |
处1 万元以上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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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 |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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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
不予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水土流失的隐患较小的; |
处 5 万元以上不超过 10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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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水土流失的隐 患较大,或已产生较重的实际水土流失后果的; |
处10 万元以上不超过30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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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严重的水土流失隐患,或已产生严重的实际水土流 失后果的。 |
处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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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 内补办手续的; |
不予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一定水土流失 隐患的; |
处 5 万元以上不超过 10 万元的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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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水土流失的隐 患较大,或已产生较重的实际水土流失后果的; |
处10 万元以上不超过30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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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严重水土流失 隐患,或已产生严重的实际水土流失后果的。 |
处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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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经验收合格的; |
处 5 万元以上不超过 10 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申请验收或者进行整改的; |
处10 万元以上不超过30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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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不申请验收或者进行整改的。 |
处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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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期限内缴纳的; |
不予罚款。 |
一般 |
逾期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费在 1 个月内的; |
处不超过应缴或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1 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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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费 1 个月以 上不满 2 个月的; |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1 倍以上不超过 2 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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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费 2 个月以 上不满 3 个月的。 |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