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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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70587E/2022-529624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1-14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水利局 |
张店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经张店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设施
(一)马尚水文站:生产业务用房1处及院落附属设施、水位监测室2处、降水量观测场1处、观测道路及台阶1处、直立式水尺4支、水准点3个、断面桩1个、移动雷达测流设施1处、视差法测流设施1处、H-ADCP测流设施1处、通讯线路1处、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
(二)西吕水文站:观测道路及台阶1处、直立式水尺3支、在线雷达测流设施(3探头)1处、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供电线路1处。
(三)道庄水位站:浮子式水位计1处、直立式水尺1支、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水准点1个。
(四)乔庄水位站:浮子式水位计1处、直立式水尺1支、杆式雨量计1处、水文图像接收设施1处、水准点1个。
二、保护范围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为基线,至上、下游各500米范围;沿河横向以河长制划定河道管理区域为基准范围。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专用道路、通信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周边以外30米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20米为边界。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二)在划定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三)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它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本级主管部门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