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水利局河道采砂取土许可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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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70587E/2020-510902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水利局 |
张店区水利局河道采砂取土许可办事指南
所属机构: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局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与现场勘察时间)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办公地点:张店市民中心二楼A 41号、投资项目建设窗口
联系电话:0533—2276909 0533—2177642 监督电话:0533-227012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一、办理条件
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2.符合所在河道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深度的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4.不会防碍行洪和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不会危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的安全;6.不防碍防汛抢险;7.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8.弃料处理措施符合河道管理的规定要求;9.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10.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书3份;2、采砂专项论证报告3份;3、按照许可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作业以及作业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4、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不涉及的,提供承诺函。
三、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地点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 |
张店市民中心二楼 A41号、投资项目建设窗口 |
承办 |
承办人员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和现场勘验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
张店市民中心二楼 (区水利局) |
办结 |
窗口人员为申请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若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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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市民中心二楼 A41号、投资项目建设窗口 |
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三十六条: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