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水利局
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太河水库二干渠张店段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03MB2870587E/2021-512013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01 发布机构: 张店区水利局

【文稿解读】关于《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太河水库二干渠张店段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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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太河水库二干渠张店段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太河水库二干渠,是我区连接太河水库优质水源的一条重要供水管线,将管线周边划定为保护范围,可保护管线的良好运转,免遭各类破坏及污染,保障工程安全。

二、制定依据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2、《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九条 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干、支渠为渠坡外坡脚外2至4米;

(二)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为边线以外10至50米。

第十一条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

(二)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

(三)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

(五)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

(六)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

(七)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干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15米至100米的保护范围。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

在张店区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

四、主要内容说明

根据《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太河水库二干渠张店段供水工程的供水安全,现确定二干渠安全保护范围为干渠管理范围以外15米。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人:鹿峻波  张店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电话:0533-2833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