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水利局

张店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水平,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发展总基调,贯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监督检查办法问题清单(2020年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 21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店区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主管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由张店区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监督的项目。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 408文件要求。张店区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并负责实施建设的水利工程;市级以上财政投资为主并按照基建项目管理的水库枢纽(含新建、除险加固)、水闸、灌溉、河道治理、供水等水利项目若由我区组建项目法人,可由市水利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授权张店区水利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对由省、市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张店区水利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做好协调、协助等配合监督。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核备。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备或者核备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行政职能由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局履行,日常工作交由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承担,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设在城乡供水与规划建设科

第七条 监督站站长由区水利局分管负责人兼职担任,监督站技术负责人由城乡供水与规划建设科负责人兼职承担,监督站成员由城乡供水与规划建设科和行业监督管理科组成,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八条 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依据权限,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监督以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执行;

(三)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四)参与受监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统计、分析小型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参与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九条 监督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工程量、施工特点等具体情况,重点针对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部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制定检测抽样计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或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实体质量抽检。

质量监督工作一般采用抽查、巡查的监督方式,重要工程进行现场跟踪监督。质量监督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项目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应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期从工程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区水利局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填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章印):

(一)设计方案及批复文件、立项文件、资金文件、财评报告及清单;

(二)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

(三)参建单位质量终身责任资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合同,参建单位及人员资质,工程及人员参保资料。

第十二条 区水利局监督站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建设工期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等,制订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跨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分别编写监督工作总计划和年度计划,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区水利局监督站依据水利部质量监督工作清单和有关监督规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内容为:

(一)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开展质量监督抽测

(六)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核备。

(七)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备,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体系、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控制休系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工程保险等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权限: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利局报告整改情况;

(二)质量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执行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实行整改,问题严重时,可向县水利局提出整顿的建议;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对违反安全生产要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施工项目,责成参建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五章 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项目法人应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合同应包括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及工程检测范围、内容等。检测对象分为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提出编写原则及要求,检测单位负责编写,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法人委托的质量检测不代替施工单位的自检和监理单位的抽检,委托的检测机构不能与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机构同体,有关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第十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张店区水利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张店区水利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设计文件和规程规范要求施工,发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标准附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其列入本行政区域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优良工程和无安全事故的高危工程,由张店区水利局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张店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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