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审计局
标题: 张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程序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30F/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8-11 发布机构: 张店区审计局

张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程序

发布日期: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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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在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审计组开始实施审计。审计中如有群众举报问题,一并实施审计。

3、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机关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对象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未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有异议,审计组进行核实,做出书面说明或修改审计报告。

4、审计组代审计机关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书等审计文书报法规科进行审理。

5、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和移送处理事项,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做出的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按规定召开听证会。

6、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书经领导审核签发,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诉讼、裁决,期间不影响审计决定的执行。

7、监督被审计单位审计问题整改、审计决定落实、移送处理情况及结果,归档。不自行履行的,审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由审计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审计组报请局领导批准。如果不符合强制条件,做出不予采取强制措施决定。

2、制作强制措施通知书。

3、送达强制措施通知书。

4、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封存有关资料、资产;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如果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时间,报局领导批准。

5、依法收集审计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