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审计局
标题: 张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30F/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08 发布机构: 张店区审计局

张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

发布日期: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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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张店区审计局

二、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执法权限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区审计局监督范围或对象进行审计监督,具体执法权限如下:

1、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2、制止权、采取取证措施权、暂时封存账册资料权、通知暂停拨付款项权、责令暂停使用款项权;

3、审计监督权、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处理权、重大审计项目监督。

四、监督方式

地址:张店区新村西路228号张店区审计局办公室,电话:0533-2288152

五、救济渠道

对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部门 张店区人民政府 地址 张店区新村西路228号 电话 0533-2869877

行政诉讼:部门 张店区人民法院 地址 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 电话 0533-286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