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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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30F/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审计局 |
一、执法主体
张店区审计局
二、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执法权限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区审计局监督范围或对象进行审计监督,具体执法权限如下:
1、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2、制止权、采取取证措施权、暂时封存账册资料权、通知暂停拨付款项权、责令暂停使用款项权;
3、审计监督权、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处理权、重大审计项目监督。
四、监督方式
地址:张店区新村西路228号张店区审计局办公室,电话:0533-2288152
五、救济渠道
对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部门 张店区人民政府 地址 张店区新村西路228号 电话 0533-2869877
行政诉讼:部门 张店区人民法院 地址 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 电话 0533-286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