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审计局
标题: 张店区审计局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30F/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6 发布机构: 张店区审计局

张店区审计局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发布日期: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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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严明工作纪律,维护机关良好秩序,确保工作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管理

1.严守作息时间规定。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全统一规定工作作息时间(工作日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缺勤、脱岗。

2.严格落实上下班考勤每天上下班各考勤一次,考勤方式为入口(出口)人脸识别考勤上班8:30-9:00视为迟到,超过9:00视为旷工半天。累计迟到或早退四次计旷工一天。

3.因故不能考勤的须向局办公室提供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因私不能考勤的须提供请假条;因公外出不能考勤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填写《事项说明单》,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4.外出审计组人员实行纸质签到考勤,由审计组组长负责,每周一将上周考勤情况报局办公室统一汇总。

5.局内各种会议活动实行现场签到考勤参加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会场并签到,在会议活动结束后离开,违者按迟到、早退处理。会议(活动)考勤由牵头组织科室负责,在会议(活动)结束后将考勤结果局办公室汇总

6.抽调协助其他单位工作的,考勤由局办公室与抽调单位联系记录。

二、人员外出管理

1.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日期间应自觉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办理各项业务,不得做与工作无关事项,不得擅自串岗、脱岗离岗

2.工作期间因故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的须履行相关请假(报备)手续。因私外出的,须向局办公室提供请假条;因公外出的,须填写外出人员去向表。外出之前要妥善安排好工作衔接,严禁出现工作“空档”现象。

3.因故外出拒不履行相关手续的,按照无故脱岗处理。两次无故脱岗视为旷工1天。

4.正常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以办公事等为由外出办理个人私事,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三、请销假管理

1.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因事因病半天以上不到岗必须书面请假,按规定程序提前申请审批,并将领导签批后的请假条交局办公室存档备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因故需要延长请假时间者,事后要说明原因,并补办请假、续假手续。

2.局科级干部请假严格按照区相关制度执行。局主要领导请假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市审计局主要领导审批;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

3.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及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4.科室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1-3天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按程序依次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5.外出审计组人员审计期间请假2天以内由审计组组长审批,2天及以上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6.工作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或者假满不到岗又不履行补假手续者,均按旷工处理。

7.事假每次不得超过3天;病假3天以上必须持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婚、丧、产、公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书面请假。请假期满,应向审批人销假并按时上班。

8.请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在计算假期时应予以剔除。请假期限未满而提前到岗上班者,按销假时间计算实际假期。

9.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满十年(含)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四、休假管理

1.休假实行错时休假。同一科室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休年假。休假前要做好工作交接,休假期间必须有工作补位人,工作补位人不得擅自离岗。

2.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需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无条件回岗工作,休假不足天数另行安排。

五、奖惩管理

1.本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

2.全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不能参加当年度“评先选优”。

3.全年旷工连续10天(含)以上或累计超过15天(含),未达到辞退期限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聘用人员予以辞退,正式在编人员报经相关部门处理。

5.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的情况,情节较轻的,由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对于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长期弄虚作假、请事假、病假者,构成违纪的报区派驻纪检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其他

1.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包括公益岗、购买服务人员在内的全体工作人员。

2.由局办公室负责织落实、监督检查、统计考核。每月汇总考勤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公示

3.设立监督岗,监督岗人员由局办公室指定,每月轮换,负责配合局办公室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