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社区矫正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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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115/2025-552775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6-27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司法局 |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的刑事执行活动。
(二)哪些人适用社区矫正?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谁来主管和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所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四)报到时间?
1.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2.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至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付接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