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人民调解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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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115/2020-511388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0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司法局 |
一、事项名称
民间纠纷人民调解服务办理。
二、办理依据
《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张店区政务中心负一楼062室及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专业性、行业性纠纷调解委员会。
四、办理条件
1.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
2.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3.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调查--提出方案协商--达成协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张店区政务中心负一楼062室及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专业性、行业性纠纷调解委员会。
(二)电话咨询:0533-2830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