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县级法律援助财政投入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其本质就是政府出钱为受援人购买法律服务,是一种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行为。律师是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按市场经济规律适时调整办案补贴标准势在必行。根据《山东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鲁司〔2016〕102号)要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动态增长,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办案补贴标准,制定出台当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助办法并付诸实施。为此,我局拟定了《张店区区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案件补贴由原来每件的400-800元上调为每件800-1200元。目前,文件已报区政府领导审签,待相关程序完成后即可印发实施。
淄博市张店区司法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