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46号提案《关于合理构建综合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146
建议人: 姜红
主办单位: 张店区司法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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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46号提案的答复

姜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构建综合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机制的建议”的提案(第1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严格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管理

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要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担负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的审核、决定、执行等工作,责任重大,专业性强,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时候,要严格审核资格认证条件,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申领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对承办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对需要移交的各类证据材料认真进行调查和收集整理,确保证据确实有效并符合相关移送标准。同时,通过资格认证的执法人员,应当每四年参加一次区司法局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以及转岗后不在法制审核岗位的人员一律不予审验,确保法制审核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二、加强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

创新培训方式,认真抓好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工作,举办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班,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审验及换发工作,切实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督促综合执法部门在进行法制审核人员引进时,要实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准入制度,除具备基本的专业和学历要求外,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履职能力;在调整各科室人员时,对新任法制审核岗位人员,也要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确保具备基本条件和履职能力。对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在制定执法业务培训计划时,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区司法局将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对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专题培训,特别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制审核人员和执法人员主动学法、依法办事的能力。

三、严格落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履职能力建设的有关规定,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要加强执法装备和引进人才源头管理。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认真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文件要求,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执法活动顺利开展。组织部门在审核各单位招录人员计划时,严格按岗位设置要求,对各单位申报计划的招聘条件进行审核,招考法制审核岗位人员的,必须要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二是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建设。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山东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具体规定,深化行政执法网运行工作,加强全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程序规范化工作,努力推动行政执法工作“三项制度”的落实,切实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特别是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防止滥用行政执法权。三是要加强公正文明执法建设。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对任何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予以保护,所有执法依据、执法权限等都要向社会公开。严格落实《淄博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执法人员要善待当事人,尊重其人格尊严,举止文明。对各类违法行为,需要采取强制和处罚手段的,既要合法合规,又要遵循比例原则,用最小的行政手段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张店区司法局     

                        2020年5月11日    

 

 

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提案:姜红提出的“关于合理构建综合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