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董某某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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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115/2024-544172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06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司法局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张政复〔2024〕 号
申 请 人:董某某。
被 申 请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29号,法定代表人:吴晓炜,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 号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