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司法局
标题: 陈某某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3115/2024-543674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03 发布机构: 张店区司法局

陈某某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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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陈某某,男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性别:,工作单位: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住址: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十七中北街6号,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举报事项超期未结案不服,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结案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结案,依法支付举报奖励。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淄博12345市长热线举报张店区某百货超市无证售卖香烟的违法行为张店区烟草局于2023年6月30日将被诉方违法行为移送至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店区烟草局于2023年7月5日对于申请人的举报奖励作出答复将依据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相关费用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发放日期以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案日期为准。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综合《行政处罚法》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举报处理时限为90日,现已远超法定工作日,并且无任何答复,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结案违法并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打击烟草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被申请人承担职责范围内由本辖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处罚工作。

二、本案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某商行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一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局对该移送线索于2023年7月6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符合程序规定。二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之规定,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对郭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做出了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程序规定。三是2023年7月19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通过张店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该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了公示

三、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问题被申请人在处置某商行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期间,并未收到过申请人实名举报来电或者信函,故不存在无任何答复的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郭某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张烟移[2023]第017号中,办结时限符合《市场监督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要求,不存在超期未办结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2023年6月30日收到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郭某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2023年7月6日立案并进行调查。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市监处罚[2023]9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郭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做出了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7月19日,通过张店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该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了公示2023年10月18日,将处罚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以上事实有案件移送函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示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被申请人承担职责范围内由本辖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处罚工作,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2023年6月30日收到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郭某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2023年7月6日进行了立案调查。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市监处罚[2023]9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郭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做出了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7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张店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该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了公示2023年10月18日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举报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移送后,于本机关2024年1月15日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已经履行了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职责,办结时限符合《市场监督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要求关于申请人就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张店区某百货超市无证售卖香烟举报事项,要求奖励的复议请求,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对其进行奖励的相应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关于1.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结案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结案,依法支付举报奖励。”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4年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