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司法局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程某某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3115/2024-543349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8 发布机构: 张店区司法局

张店区人民政府程某某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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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张政复〔2024〕6号

 

申请人:某某,男。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3MB286227X7,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十七中北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性别:女,工作单位: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住址: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十七中北街6号,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一事做出是否受理处理决定不服,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投诉一事做出是否受理处理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邮件号:XA58526156941,被申请人于2023 年12月16日签收,截至复议之日申请人一直未收到投诉是否受理通知,申请人要求进行退赔即为投诉请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实名投诉举报书后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截至复议之日仍未告知,应确定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 。(若被申请人以电话告知为由,请被申请人提交通话内容以证明履行法定职责,否则将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其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封并不代表告知是否受理决定。)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复议,被申请人对消费者的投诉限期未告知是否受理,显然侵犯了消费者通过行政程序救济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申请人与上述行政行为当然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维护食品安全。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来信投诉举报并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书面登记,形成淄张市监食稽投举字〔2023〕553号《食品投诉举报受理单》,以及登记号为淄张市监食稽案源〔2023〕553号《案件来源登记表》。2023年12月27日,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被申请人于当日决定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并制作《投诉受理决定书》向申请人挂号信邮寄。经被申请人自邮政给据查询系统查询邮政挂号信编号为XA76599691537的挂号信寄送流程,显示2024年1月1日已签收。被申请人于 2024 年1月9 日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对申请人关于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销售“少年臣手工水饺(猪肉大葱)举报决定立案。2024 年1月15日向申请人挂号邮寄《举报立案告知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处理告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关于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实名举报书,并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书面登记,形成淄张市监食稽投举字〔2023〕 553号《食品投诉举报受理单》,以及登记号为淄张市监食稽案源 〔2023〕553号《案件来源登记表》。2023 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投诉受理决定书》淄张市监食稽投受字〔2023〕553号向申请人挂号信邮寄。经查询邮政挂号信编号为XA76599691537的挂号信寄送流程,显示 2024年1月1日已签收。 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销售“少年臣手工水饺(猪肉大葱)”的举报决定立案,制作淄张市监食稽立告〔2023〕553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向申请人挂号邮寄《举报立案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食品投诉举报受理单、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受理决定书、XA76599691537的挂号信寄送流程、文书电子送达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承担职责范围内本辖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其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管辖权,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并于当日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予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受理,2023年12月27日当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该邮件于2024年1月1日显示已代签收。综上所述,在本机关2024年1月4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前,被申请人履行了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关于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投诉一事做出是否受理处理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4年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