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律师、律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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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115/2023-535822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17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司法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二、检查对象:
律师、律师事务所
三、事项类别:
一般检查事项
四、抽查比例及频次: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每年1次
五、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区司法行政部门
六、检查内容和方法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职业表现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5.受行政奖罚、行业奖罚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7.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1.现场检查;
2.网络抽查。
七、检查依据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八、工作程序:
1.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按照相关要求,对律师事务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并经汇总后向社会公开。
2.建立“两库”。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编入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监督科负责做好辖区范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动态调整工作。
3.发起随机抽查。根据信用监管情况确定抽查比例、频次、时间和方式,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随机抽查对象库中随机抽取律师事务所,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4.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及时登陆系统领取抽查任务,严格执行抽查流程,确保监管成效,现场检查结束后登录系统录入检查结果。
5.公开随机抽查结果。按照随机抽查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的要求,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本部门官网等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检查结果运用。对检查发现的轻微问题要当场提出并做好指导整改工作;对较重、严重问题的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