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司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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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115/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0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司法局 |
张店区司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张店区司法局
地址:张店区政务中心负一层
二、内设机构及职能
1、基层工作科:负责指导全区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全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全区司法所、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人民监督员选任及日常管理工作。
2、法律援助科: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进行审查、指派;对来信来访人员进行接待,并提供法律咨询;对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管理;指导管理法律服务热线电话;
3、律师管理科:负责律师任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初审;负责律师机构设立初审工作。
三、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2.指导全区法制建设,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
4.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
5.监督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6.监督管理全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8.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行政执法权限
1、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的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的处罚;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的处罚。
2、行政检查:对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四、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行政法规
1.《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三)部门规章
1.《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五、执法流程
(一)简易程序
案件来源——调查取证——告知——决定——执行——结案
(二)一般程序
案件来源——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结案
(三)听证程序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自告知次日算,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申请的权利的)——组织听证(区司法局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组织听证)——告知(区司法局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六、监督方式
1.违法执法举报投诉途径:可通过举报投诉电话或写信到电子邮箱向张店区司法局投诉。
2.举报投诉电话:2869951(局办公室)
张店区司法局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