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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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115/2023-540798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2-16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司法局 |
事项序号 |
执法依据 |
事项名称 |
处罚条款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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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 《山东省档案条例》 |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36条,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1—10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5000元罚款。 |
从轻 |
损毁丢失保存期限30年以下应归文件5份之内(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5条数据以下),在规定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通过其他途径或载体能够获取丢失信息的。 |
对单位罚款1万元,对个人罚款500元。 |
较轻 |
损毁丢失保存期限30年以下应归文件5份之内(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5条数据以下)的。 |
对单位罚款1.5万元,对个人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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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损毁丢失保存期限30年以下应归文件10份之内(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10条数据之内的);或永久保存档案1份文件(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1条数据)的。 |
对单位罚款2万元,对个人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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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损毁丢失保存期限30年以下应归文件11—25份(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11—25条数据);或永久保存档案5份文件之内(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5条数据)的。 |
对单位罚款5万,对个人罚款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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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损毁丢失永久保存应归文件(含定期保存档案中文件孤本)25份文件以上的;为个人、部门利益或掩盖违法行为,故意损毁丢失档案5份文件以上的。 |
对单位罚款10万,对个人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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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 《山东省档案条例》 |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处罚 |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1—10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5000元罚款。 |
从轻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保存期限10年以下档案(包含电子档案数据)2份文件之内的;或有泄露尚未批准公开利用档案内容行为的。在规定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 |
对单位罚款1万元,对个人罚款500元。 |
轻微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保存期限10年以下档案(包含电子档案数据)5份文件之内的;或有泄露尚未批准公开利用档案内容行为的。在规定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 |
对单位罚款1.5万元,对个人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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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定期保存档案50份文件之内的;或永久保存档案(含电子档案数据)5份文件之内的;或有泄露涉密档案内容行为,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对单位罚款2万元,对个人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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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定期保存档案51至100份文件以下的,永久保存档案(含电子档案数据)10至50份文件;或有泄露涉密档案内容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对单位罚款5万,对个人罚款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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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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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定期期档案100份文件以上,永久保存档案(含定期保存档案中文件孤本)50份文件以上;或有泄露涉密档案内容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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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罚款10万,对个人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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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 《山东省档案条例》 |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1—10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5000元罚款。 |
从轻 |
涂改伪造档案1份文件,且未造成任何影响的。 |
警告,对单位罚款1万元,对个人罚款500元。 |
轻微 |
涂改伪造档案2份文件,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对单位罚款2万元,对个人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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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涂改伪造档案5份文件以内,非法利益或造成损失在万元以内的,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非法所得或造成直接损失证据确凿的,按对应金额标准执行,不明确的按照文件份数执行)。 |
对单位罚款3万元,对个人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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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涂改伪造档案5至10份文件,非法利益或造成损失在1至10万元;或获取省级以下单位授予荣誉的,造成较重影响的。 |
对单位罚款5万元,对个人罚款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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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涂改伪造档案10份文件以上,非法利益或造成损失超过10万元或获取省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的,造成严重重影响的。 |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个人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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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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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 |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从轻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定期保存档案5份文件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追回档案的。 |
单位罚款1万元,对个人罚款500元。 |
轻微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定期保存档案10份文件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追回档案的。 |
对单位罚款2万元,对个人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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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定期保存档案10至100份文件的。永久保存档案(含定期保存档案中文件孤本) 5份文件以下的。 |
对单位罚款3万元,对个人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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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定期保存档案100份文件以上的。永久保存档案(含定期保存档案中文件孤本) 5份至10份文件的。 |
对单位罚款5万元,对个人罚款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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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永久保存档案(含定期保存档案中文件孤本)10份文件以上的。 |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个人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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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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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
《档案法》第24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从轻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定期保存档案5份文件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追回档案的。 |
警告,单位罚款1万元,对个人罚款500元。 |
轻微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在5份文件以下的,交易额在1万元以下的(交易额证据确凿的,按对应金额标准执行,交易额不明确的按照文件份数执行)。 |
警告,对单位罚款2万元,对个人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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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在5至50份文件的,交易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 |
对单位罚款3万元,对个人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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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在50至100份文件的,交易额在10至50万元的。 |
对单位罚款5万元,对个人罚款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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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在100份文件以上,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个人罚款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