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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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115/2020-511144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司法局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事 项 |
内 容 |
抽查对象 |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
抽查内容 |
1. 抽查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合伙人会议有无如期召开;律所收费、开票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范,收费有无统一入账;是否建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等基金;是否与聘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2. 抽查律师事务所收结案登记本,有无相关案件的收结案记录、收费记录,是否存在私自收案收费情况; 3. 办结的案件有无及时立卷归档,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服务合同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风险告知等内容是否清晰明确,是否由律所统一保管; 4. 律所日常管理、运行情况,有无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
抽查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3 号,2016年11月1日实施)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管理科 |
抽查比例 |
张店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比例25% |
抽查频次 |
每年1次 |
抽查方式 |
实地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