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0年张店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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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115/2020-511274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0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司法局 |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淄博市张店区司法局
执法机构设置:淄博市张店区司法局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政务中心办公楼
联系方式:0533-2866079
电子邮箱:zdqsfjbgs@163.com
二、执法职责
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三、执法依据
《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奖励:推荐、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行政给付: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的依据、标准、数额、发放程序等;本级人民政府发放抚恤或给予救助。
行政裁决:申请-受理-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答复-审理--调解-裁决。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3-2869951
信函投诉:淄博市张店区政务中心办公楼062室
邮编:255000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向张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