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司法局

张店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实施法律援助延伸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实施法律援助延伸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张店区司法局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实施法律援助延伸服务工作方案

 

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一次办好”,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形成服务快捷、管理规范、办事方便、廉洁高效的法律援助体系,现将法律援助初审权下放给各镇办公共法律服务站(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各镇办公共法律服务站(司法所)为法律援助受理机构

公共法律服务站作为各镇办法律援助受理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初核。各镇办公共法律服务站由各司法所负责人担任站长,同时设有法律援助联络员,法律援助联络员由所在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张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正常受理全区范围内法律援助业务。

二、各镇办公共法律服务站(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一)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访、来信法律咨询;

(二)对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张店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协助张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跟踪,及时向张店区法律援助中心汇报,确保本辖区内法律援助案件无拖延、无拒绝、无无故放弃、无举报投诉的事件发生;

(五)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提高辖区居民的法律意识;

(六)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七)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三、各镇办公共法律服务站(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细心、耐心接待好每位当事人,尽心尽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四)坚持文明服务、勤业敬业的信念,在工作中恪守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原则,不吃请受贿,不以权谋私;

(五)坚持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的制度,不私自收案或变相收费;

(六)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人隐私。

 四、各镇办公共法律服务站(司法所)受理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途径处理范围。

五、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一)具有本辖区户口或暂住在本辖区;

(二)申请事项依法在张店区审理或者处理;

(三)有理由和证据证明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军人或军人家属的证明;

(二)低保证或者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人均收入等信息;

(三)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供的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声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及工伤赔偿类案件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六、各镇办公共法律服务站(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各镇办公共法律服务站(司法所)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以及申请材料网传张店区法律援助中心,由张店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张店区法律援助中心自接到全部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最迟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经由镇办公共法律服务站(司法所)通知申请人;

(三)接到同意受理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及时到各镇办公共法律服务站(司法所)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人对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张店区司法局申请复查,张店区司法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张店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各镇办公共法律服务站(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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