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监字〔2024〕26号 签发人:刘华
对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委员
第213号提案的答复
张建军、方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整治老年代步车产销和合法上路行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代步车的消费群体也越来越多。老年代步车通常是指电动三轮、四轮这类车型,都属于机动车。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50号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实行准入管理制度,由工信部负责相关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 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我局在全区范围内对低速四轮电动车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经检查,我区目前没有老年代步车生产企业。对销售企业,经检查发现,销售的低速四轮电动车均为企业标准,大部分为观光车。经了解,对于低速四轮车,现还未出台国家标准,也未发现有禁止销售的规定。在对销售企业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各经营单位购进车辆时,做好进货检查验收工作,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等产品标识,同时禁止销售无出厂合格证、厂名厂址、产品执行标准等违法法律法规的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者售车时,应主动向购买者提供带有合格证、厂名厂址、型号规格、产品执行标准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并向购买者提供销售票据,如实告知或明示购买者所购买电动四轮车的真实情况,如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低速电动四轮车,是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区域内使用,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未封闭的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共检查低速四轮电动车经营单位5家,出动执法人员20余人次,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