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监字〔2021〕68号
李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微商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予以采纳。现答复如下:
一、微商发展的基本情况及监管困难
微商,这种依托微信从事商品交易的共融模式无需登记注册,准入门槛低,流动性大、自由度高,现有监管硬件设施及技术手段缺乏,朋友圈群组的封闭性和私密性,令监管部门基本做不到事前监管。由于不需要实名认证,监管部门根本不能确定微商主体的身份及具体地址,也无法进行事中监管。
微商经营中存在的广告宣传问题包含三方面:一是广告界定难,二是广告源头难以追查。三是调查取证难。微商一般是依靠图片+文字+语音等方式宣传商品,但缺乏有关产品参数的详细信息,对产品的评论又多是商家通过对微信聊天进行截屏的方式提供,其评论具有片面性,所以消费者很难了解商品的真实质量,商品质量难保障。微商无须在微信中公示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在微商交易中不了解微商的真实信息,交易安全和售后难以保障,维权困难。
二、加强法律保障,落实平台责任
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法律保障。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为微商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微信平台隶属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隶属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辖区,我局已于2021年5月6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发函,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协助我局将微信平台内隶属于我局辖区的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及时报送我局。目前还未收到回函。
三、多措并举,加强微商监管工作
(一)加强普法宣传,营造微商监管的社会氛围
为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不断完善普法教育宣传机制,推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大众对网络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我局通过送法上门、集中培训、节日宣传等多种方式开展普法宣传。
在宣传过程中围绕微商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广告宣传、商标使用、网络刷单、消费者投诉等高发问题进行了现场指导,答疑解惑,发放了《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新修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讲解。
经过多年以来持续性的普法宣传,商家对于依法经营的理念已初步形成,但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市场,依然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借助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我局将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将微商依法依规纳入监管。
(二)拓宽渠道排查摸底,摸清从事微商经营的商家底数
一是通过本地手段,获取微商数据。通过投诉举报、群众监督、信访转送、不定期网络巡查、其它部门违法线索移送等方式,掌握辖区内微商经营情况。
二是协查平台数据,获取微商底数。我局已向微信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请其协查平台数据,获取我局辖区微商底数。
截至目前,我局已掌握微商数量27家。
(三)加强信用监管,将微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信用监管机制建设是“放管服”改革重要内容,也是“一号改革工程”重要事项。对微商所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目录,根据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将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深度结合,提高抽查的精准性和问题发现率。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并依法曝光其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在相应的网站内进行公示。
(四)开展微商监管专项行动
印发《加强微商监管工作方案》,坚持规范与查处相结合,规范微商活动,按照《加强微商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各所对辖区内微商进行走访,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下达行政意见书等方式,指导微商依法经营,落实微商主体责任。在走访过程中对微商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发现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查办的典型案例,通过适当形式公开曝光,提高整治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五)服务走在监管前,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试行)》文件要求,真正把关心关爱企业家行动落到实处,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山东省司法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免检查、轻微违法行为免强制、免处罚清单》文件精神要求,继续探索首违不罚、轻违免罚等包容监管措施,多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帮扶措施,落实“服务走在监管前”执法理念。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