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市监处罚〔2025〕78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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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227X7/2025-552737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6-23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市监处罚〔2025〕784号
当事人:淄博政通超市有限公司潘庄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53092546
住所(住址):张店华光路大富豪灯俱城北邻
我局4月7日接到投诉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举报,举报当事人淄博政通超市有限公司潘庄店不存在,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申请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6日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淄博政通超市有限公司潘庄店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2025年5月6日我局将淄博政通超市有限公司潘庄店列入经营异常。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给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发函,4月9日收到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回函,确认当事人2023年4月9日至今未有社保缴纳记录的事实。4月9日收到张店区税务局回函,确认当事人2023年4月9日至今无任何纳税申报记录的事实。经查询当事人登记注册信息确定其住所产权人。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产权人处调查当事人房屋租赁情况,出租人表明该房产从2014年10月至今对外租赁,租赁单位并非当事人淄博政通超市有限公司潘庄店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淄博政通超市有限公司潘庄店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2023年4月9日至今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有纳税申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检查人员对当事人《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等相关材料1份4页,证明本局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2: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1份1页,证明本局已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证据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1页,证明当事人2023年4月9日至今未申报纳税或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事实;
证据4:淄博市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1页,证明当事人2023年4月9日至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
证据5:情况说明及租赁合同1份8页,证明当事人不在其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隶属企业淄博政通超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情况1份2页,证明当事人隶属公司2018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2025年6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市监罚告〔2025〕684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淄博政通超市有限公司潘庄店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