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张市监罚送告〔2025〕586号 | ||
---|---|---|---|
索引号: | 11370303MB286227X7/2025-551841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5-08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张健(身份证号:37030219*********4):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已注销个体工商户“张店区口梨餐饮店”负责人)涉嫌入网食品经营者对在食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在美团平台经营“桃胶梨汤撞奶”产品,在网页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未按要求标示“桃胶”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入网食品经营者对在食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违法行为。你采购原料“桃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你在本局实施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经营涉案产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分第五十一项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虑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拟决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对你涉嫌入网食品经营者对在食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分第五十一项之规定,拟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对你涉嫌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拟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2.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你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立娜 李冰 联系电话:0533-2760279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3号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