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张市监体罚催〔2025〕0430-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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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227X7/2025-551609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30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张店区珈泷美学美容店(经营者:龚静):
本局于 2024年9月2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市监处罚〔2024〕141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壹万伍仟(15000)元,上缴国库; 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 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于珊珊、刘文杰 联系电话:0533-2765371
联系地址: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5甲16号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04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