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市监处罚〔2025〕38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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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227X7/2025-551389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1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救济渠道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张市监处罚〔2025〕380号 | 李文庆(身份证号:37030319770623541X)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案 | 李文庆 | 收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超过合表用户到户电价0.555元/千瓦时的标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68.13元; 2、 罚款14713.87元; 共计:14882元 |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2025.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