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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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3-08 发布机构: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发布日期: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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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发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作用,为依法监管提供科学高效技术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生命健康,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全区食品抽检工作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围绕“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思路,以“四抓四提”为关键抓手,强化责任担当、聚力攻坚克难,着力提高食品抽检质量,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压实压紧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整体效能提升,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任务

以“问题发现率、不合格处置率、信息公布率、按时完成率”为重要抓手,坚持“全面抽检为主、分类抽检为辅”,推动实现上市食品质量安全提升,全力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生命健康。结合上级抽检计划、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采取集中组织和分散组织方式进行。全年计划抽检批次,具体分配到日常监管抽检、专项检查抽检及稽查办案抽检中。

三、组织实施

按照区县局完成食品抽检任务量不小于5批次/千人的工作要求,计划完成区局本级监督抽检任务3600批次。其中,按照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标准,食用农产品抽检数量不低于1.5批次/千人,共计1050批次。

(一)重点品类的确定办法

上级文件要求区级抽检的重点品种,主要有流通环节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等风险程度高的重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餐饮单位的自制食品、食品原料,生产环节小作坊食品。

(二)重点单位的确定办法

区局负责确定抽检重点单位范围。食品生产环节抽检重点单位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销售环节重点单位是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供货商和其他食品销售(含现场制售)场所;餐饮服务环节重点单位是省、市局抽检未覆盖的学校食堂、单位食堂、餐馆、小餐饮等。

(三)具体抽检品种和单位的确定方法

每次抽检前一周,根据年度计划下达相应的预备抽检计划,包括本次抽检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类及总批次;2023年度区级监督抽检将以食品经营科负责编制抽检计划,各监管所自行确定抽检环节、抽检品种、抽检单位的方式为主。

(四)样品采集

1、抽样。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要严格按照要求使用国抽系统终端APP进行抽样。应避免反复抽取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产品。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版)》规定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和现场信息采集,需要分包检验的食品品种,抽样时应加抽分包检验需要的样品数量;规范填写抽样单,信息完整,字迹清晰,必要时可采取照相等方式对抽样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要严格按照要求对样品及其备样进行运输及储存。

2、信息录入。样品采集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应于3日内将样品信息填报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对抽样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如样品信息不符合要求,应立即纠正。

3、样品检验

承检机构应按《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版)》规定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开展检验工作,避免因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方法或判定依据错误而出现无效检验结果。检验过程必须做好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的客观、准确。规范出具检验报告,按时保质完成抽检工作汇总分析报告。

4、信息报送

各承检机构应分别于抽样、检验完成5日内将样品信息汇总表、检验结果汇总表报送至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

(五)不合格报告送达及核查处置

1.不合格检验报告寄送。检验结果判定后,承检机构要在2日内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一式五份)和抽样单(第一联、第三联、第四联)寄送至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

2.不合格报告的送达。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将有关交办文书、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等下发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监管所,监管所应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报告和《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单位(或销售者),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供货商涉及辖区范围外的,应参照市局监督抽检后处置规范向其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3.核查处置。严格落实“四个最严”,按照“原因查找到位、产品控制到位、行政处罚到位、整改落实到位、信息公开到位”五到位要求,做好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相关科室所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启动核查处置,依法采取封存、下架等措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应在有关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录入省局抽检系统,并及时在网站上进行公布。

(六)信息公布

按照“谁组织谁公布”“应公布尽公布”的原则,实行抽检结果信息一期一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公布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