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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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227X7/2021-517910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执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査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 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 的检養 |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査事顼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经营(驻在)期限 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査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十八条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经营(业务)范围中 无需审批的经营(业 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住所(经营场所)或 驻在场所的检査 |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 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 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方案的通知》明确的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 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 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任职情况 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股东身份真实性 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査事项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査、 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
3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 指导价情况,明码标 价情况及其他价格 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 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价格法》第五条、第十二至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五条 《价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第四至第十六条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至第十五条、第十八至第二十二条 《山东播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至第四 十九条 |
4 |
国家行政机关 收费检查 |
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的检金 |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 授权行使行政职能 的单位、事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八至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5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 酬支付、信息报备和 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直销企业总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等 |
省级、市级市 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6 |
电子商务经营 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7 |
拍卖等重要领 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査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 格的检査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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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 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 服务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
8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 其他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 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 批准情况的检査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 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广吿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建立、健全广告 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査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序号 |
抽査项目 |
检査对象 |
専项类别 |
检査方式 |
检査主体 |
检査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査事项 |
||||||
9 |
产品质量监督 抽査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査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 库内的待销产品 |
重点检査事项 |
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九条 |
10 |
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产品 生产企业检査 |
倉品相关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检査 |
食品相关产品 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査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
11 |
食品生产监督 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
重点检査事项 |
现场检査 |
县级市场监管 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五条 |
|||
12 |
食品销售监督 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 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高风险食品销售 监督检査 |
风险等级为B、C、D级 的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 监瞥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 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
网络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台、入网食品 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
食品摊点食品 安全检查 |
备案食品摊点 |
―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 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五条 |
||
13 |
食用农产品市 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 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 市场(含批发市场和 农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 (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 (含批发企业条零售 企业)、其他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4 |
餐饮服务监督 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 原料控制(含食品 添加剂)、 加工制作过程、 供餐或用餐与配送、 餐饮具清洗消毒、 场所和设施清洁 维护、 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査 |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不含集体用餐 配送单位、 中央厨房) |
一般检査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中央厨房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査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学校、托幼机构、 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査办法》 |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 的检查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 平台、入网餐饮服务 提供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小餐饮食品安全检查 |
登记的小餐饮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 部门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序亏 |
抽査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5 |
特殊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 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 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査管理办法》第九条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査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 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査管理办法》第九条 |
||
保健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査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笫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
16 |
食品安全监督 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验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17 |
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的监督检査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
市、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18 |
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
市、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9 |
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委托 专业机构检查 |
省、市级市场 监管部门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20 |
维护保养质量 监督抽查 |
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 的监督抽查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委托 专业机构检查 |
省、市级市场 监管部门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
21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 监督检査 |
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 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 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 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笫十四、十八条 |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 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 文化教育、 市场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国家计量监督 专项抽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 其他经营者 |
一般检査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 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 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 监督检査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序号 |
抽査项目 |
检査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査主体 |
检査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22 |
检验检测机构 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査 |
资质认定检验 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査、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
23 |
市场类标准 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 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査事项 |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笫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 监督检査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査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24 |
专利代理监督 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 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 书面检査等 |
国家知识产权 局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 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 变更、注销办事机构 情况的检査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 书面检查等 |
国家知识产权 局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 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 七条、第四十二条 |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 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査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 代理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等 |
国家知识产权 局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 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 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 告和信息公示 情况核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等 |
国家知识产权 局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 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25 |
专利真实性 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 或专利申请文件 真实性的检査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产品专利宣传其实性 的检査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
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 利条件的检査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
26 |
商标使用行为 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査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 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含地理标志)使用 行为的思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 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27 |
商标代理行为 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 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