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影响特种商品市场稳定反恐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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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05-19 发布机构: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影响特种商品市场稳定反恐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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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为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重大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市场波动,特别是影响特种商品市场稳定涉恐事件,有效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维护市场稳定为目标,着力建机制、补短板、强能力、促协同,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性影响市场稳定应急体系,提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突发性市场波动、影响特种商品市场稳定涉恐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商品交易有形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因重大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涉恐事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市场波动、涉恐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组织、指导各市场监管所对市场突发事件、涉恐事件依法做出应急处置。

3、预防为主。加强基础工作,强化风险排查,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把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突发性市场波动、涉恐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属地监管。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局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逐级建立市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区局及市场监管所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突发性影响市场稳定处置体系。

5、分级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响应,实施分级监控。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6、加强协作。区局及市场监管所内部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迅速阻止事态发展和恶化。

二、 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

(一) 应急组织机构

1.区局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区局设立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局应急领导小组),由区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指挥各市场监管所迅速有效地处置市场突发事件、涉恐事件;

(2)研究、确定应对市场突发事件、涉恐事件的决策和指导意见;

(3)宣布启动应急程序,并根据突发事件、涉恐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具体处置工作;

(4)协调与区级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

2.区局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涉恐事件相应等级,据情指定相关领导和有关科室组建区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相关情况,制定应急措施,指挥区局有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及时、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涉恐事件。

3.区局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执行区局应急领导小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落实市场突发事件、涉恐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

(2)审查各市场监管所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管理;

(3)收集、分析研究应急响应期间各市场监管所报送的市场突发事件、涉恐事件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区局应急领导小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    

(4)针对应急预案规定的情形,做好相关市场预警工作;

(5)承担应急领导小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4.非应急状态下的响应机构

非应急状态下,区局相关职能科室、直属单位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信息监测与报告、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培训工作。

(二)职责分工

区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各科室业务职责,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区局相关科室组成。相关科室要积极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合作、协同作战。

1、办公室

负责接收、传递各市场监管所相关突发事件、涉恐事件信息,并及时呈报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促相关科室及时派员对突发事件、涉恐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突发事件、涉恐事件处理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物品、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2、综合协调督查科

    负责突发事件、涉恐事件处置工作中重要文字材料撰写、调度综合、审查把关和上报工作。

3、政策法规科

负责做好重大案件或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核审、行政复议和法律法规支持等工作。

    4、信用监督管理科

负责组织处理企业信用信息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在突发事件中的相关事宜。

5、 价格监督检查科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价格收费行为,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稳定市场物价。

6、反不正当竞争科

负责组织查处突发事件中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聚集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影响恶劣的非法政治性出版物案件。

7、网络交易监管科

负责组织查处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中的严重违法行为。

8、市场规范管理科

    负责组织指导工业消费品等市场以及粮食、农资重要商品市场出现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部署相关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关闭相关市场。 负责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工作,查处严重合同欺诈违法行为。

    9、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负责12345转办投诉件转办和应急事件投诉举报信息收集处理工作;组织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发布消费预警;处理重大群体消费投诉。

10、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督管理科

负责组织查处有碍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风气、含有民族、宗教歧视内容、有损民族尊严、国家尊严和利益以及社会反响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负责知识产权方面侵权案件查处和保护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11、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实施对应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和开展质量风险监控。指导查处产品质量有关违法行为。

   12、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

13、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事件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组织市场突发事件中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负责组织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检查,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违法行为,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负责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查处食品流通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林产品、畜禽及其产品有关违法行为,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对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进行检查。组织查处特殊食品安全有关违法行为,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

14、 药械化监督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抽查检验;负责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质量监管;按照权限配合做好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风险预警和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负责组织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按照权限配合做好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管。

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组织查处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违法行为。

    16、质量发展认证认可科、计量标准化监督管理科

负责组织指导查处计量有关违法行为和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按授权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调查产品质量事故。

17、新闻宣传调研室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工作信息的报送和对外宣传、公布及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重要文字材料撰写、调度综合、审查把关和上报工作。

18、财务科技科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信息网络的技术维护,为突发事件处理提供畅通、快捷的网络通道和相关财物保障工作。

19、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受理重大群体消费投诉,调查、调解消费纠纷。

20、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重大或跨区域案件的调查、取证等案件查处及曝光,做好构成犯罪案件的移交工作。

 (三) 应急联动机制

处置突发事件、涉恐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下级机关按照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的指挥、部署,实行上下联动,快速反应。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涉恐事件,区局及各市场监管所根据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确定的程序,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具体程序如下:

1、突发事件、涉恐事件信息上报。各市场监管所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涉恐事件或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依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报送时限和方式,及时上报区局及当地政府。各类突发事件、涉恐事件信息的上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2、信息汇总与核实。区局有关科室接到市场监管所上报的突发事件、涉恐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核实,并迅速呈报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视情报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

3、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区局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有关突发事件、涉恐事件的呈报后,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制定专项应急措施。区局应急领导小组一旦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应本着快速、及时、合理、有效的原则,指定区局相关科室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相关市场监管所做好突发事件、涉恐事件的处置工作,尽快控制局面。

5、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区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突发事件处理、涉恐事件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状态解除后,应及时总结,形成应急处理报告,以书面形式呈报应急领导小组。

三、应急响应

(一)事件等级及响应标准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涉恐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响应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涉恐事件响应(Ⅰ级):适用于全市乃至全省、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严重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恐怖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如非典、禽流感、新冠病毒等重大疫情;严重的地震、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地方戒严、局部战争等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

2.重大突发事件、涉恐事件响应(Ⅱ级):适用于因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涉恐事件所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爆发区域性瘟疫和一般性灾害,包括地震、洪涝、暴风雪等自然灾害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3.较大突发事件、涉恐事件响应(Ⅲ级):适用于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恐怖事件,以及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罢工罢市、群体上访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涉恐事件响应(Ⅳ级):适用于个别地方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市场稳定、性质恶劣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传销及变相传销等重大事件、涉恐事件。主要是对节假日和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市场波动、申(投)诉高峰、市场安全事故、涉恐事件等。

(二)信息报告时限

1、事件发生时,根据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应分别在2小时、5小时、6小时、12小时内上报区局。

2、应急处理阶段,Ⅰ级响应处理情况须一日一报,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报送;Ⅱ级响应处理情况须三日一报;Ⅲ级、Ⅳ级响应处理情况须一周一报。

3、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应将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处置情况于三日内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区局,Ⅳ级响应应于五日内上报区局。

(三)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相关突发事件、涉恐事件报告,区局市场监管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程序,针对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成立由分管局长任总指挥的专项应急指挥部,Ⅳ级响应可不成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时,按照不同响应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区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12小时内,召开由各有关科室参加的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并下发各市场监管所,指导其做好紧急应对工作。对涉恐事件、灾情疫情严重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区局应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2)以保障应急事件处置为重点,积极做好重点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消毒剂、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抗灾物资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大要案件,并及时向社会曝光。

(3)以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重点,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加大对市场经营活动尤其是与突发事件密切相关商品经营秩序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密切监控市场动态,发现涉恐事件及时向上机报告。

(4)积极开展市场检查,确保市场经营秩序规范有序。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市场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市场安全隐患;督促引导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守法经营,切实保证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积极做好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防止因商品质量问题传播疫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必要情况下,依法采取责令商品下架、停止交易、关闭市场等强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发现涉恐事件,现场采取稳定措施。

(5)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对可能发生人群交叉传染的疫病,应立即采取有效防控、管控措施,认真做好本机关卫生消毒和人员的防疫防病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规模市场波动的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涉恐事件,要在安全防护和保证干部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市场监管执法,确保执法安全和社会稳定。

(6)人员、装备迅速进入应急状态。Ⅰ级预案启动期间,相关人员的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各级要设立专用值班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相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出现紧急情况,必须做到在1小时内集合完毕,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执法车辆、通讯、计算机设备、防护等应急设备、物资应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区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制定应对措施,并下发各市场监管所,督促、指导其做好紧急应对工作。

(2)对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出现或可能出现业户或消费者重大伤亡的重大事故、涉恐事件,区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取证,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涉恐事件要及时准确控制现场并迅速报告。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下发各市场监管所全面开展市场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3)对局部地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区局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制定维护灾区市场稳定工作方案,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遇到突发涉恐事件,区局及事发地市场监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物资随时处于应急备用状态。  

3.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对恶性案件的查处

对发生在全区范围内、涉及市场监管职能、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区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督促事发地市场监管所进行实地调查。对涉恐事件,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应限期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做出处理,消除影响,并迅速将查处情况报告区局和当地政府。

对恶性案件中涉及有毒有害商品可能出现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由于农资质量问题可能造成农业大面积减产或绝产的,以及涉及恐怖活动的应及时做出预警,防止损失扩大。同时,迅速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开展市场专项整治,追根溯源,防止危害事故发生。

(2)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对出现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罢工罢市、群体上访等情况,区局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视情况紧急程度, 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并督促事发地市场监管所执行。

事发地市场监管所要立即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理,做好有关解释、宣传、调解、劝导工作,务求及时稳定群众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认真调查事发原因,积极与群众进行沟通,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防止事态扩大。

4、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大要案件查处。区局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相关科室派出专案小组前往事发地点实地调查,并会同当地市场监管所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专案小组需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上报区局应急领导小组。

(2)节日市场应对。针对元旦、春节、国庆等重要节日期间可能出现的市场抢购、违法促销、哄抬物价、假冒伪劣、消费投诉高峰等问题以及涉恐事件,区局以紧急通知等形式,部署应对突发事件、涉恐事件工作,并就防范工作和市场整治做出部署和安排;各市场监管所应按照区局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专项整治,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排查市场安全隐患,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涉恐事件,确保节日市场安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节日值班制度,随时发现、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涉恐事件。

(3)重要活动及其他事件和问题的应对。对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涉恐事件,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设计缺陷需及时召回或责令退出市场的商品,应及时采取商品下架退市、发布消费警示等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应急保障

(一)通信和信息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区局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各市场监管所应在第一时间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区局和当地政府汇报。信息网络随时畅通,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全力做好应急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区局及各市场监管所应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快速反应,迅速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检查执法和应急车辆要保持待命状态,确保应对措施及时得到落实。

2、区局及各市场监管所应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涉恐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突发事件、涉恐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及其他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涉恐事件的能力。

五、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涉恐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职能科室和应急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按照事件等级上报区局应急领导小组,区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涉恐事件由区局应急指挥部或分管局长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涉恐事件由区局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二)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事件发生地的市场监管所要适时成立事故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后期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并根据事件等级,在规定时间内报区局应急领导小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局汇总各方面情况后,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三)责任追究

1、严肃追究瞒报、迟报、漏报信息责任。对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严肃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对未按照区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严肃追究工作不力干部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经营秩序混乱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