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11370303MB286227X7/2019-1732563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9-18 发布机构: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9-09-18
  • 字号:
  • |
  • 打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张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级

按《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确定事故等级。

1.5 处置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设置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成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食品监督管理系统应急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导协调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有关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张店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报告及督查督办;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推动加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等能力建设;组织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和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事件调查、危害控制、新闻宣传、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包括市场监管所,下同),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后勤保障以及应急处置会议组织和相关公文处理等工作。

   2)事件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科室牵头,对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由食安办牵头,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科室及技术支撑单位配合,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事件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做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事故处置意见和建议。

   3)危害控制组。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科室牵头,食品稽查中队配合,监督、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对问题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和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新闻宣传组。由新闻宣传调研室牵头,负责组织事故处置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5)专家组。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3 应急队伍

应急管理工作队伍主要由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相关科室有关人员组成,承担张店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值班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确保突发事件报告、响应、处置及时高效。

2.4 应急专家库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办会同有关科室从区食品安全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

3  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建立统一的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包括行政监督、技术监督、社会监督等举报投诉和信息报告渠道。

   1)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食品突发应急事故舆情的监测、预警和初步研判工作,并提出处置建议。

   (2)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负有及时向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义务。

   (3)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市场监管局接受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隐患的举报,以及食品生产、为销售、餐饮服务单位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上报职责的行为的举报,对举报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做出警示。

   4)张店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经营监管科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信息,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进行信息分析,并做出预警。

   (5)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势态,应急报告分为初次报告、动态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控制情况、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发展趋势分析、潜在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

动态报告内容: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最新情况以及采取的应对或处理措施。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原因分析等。

   总结报告内容:事故处置结束后,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汇总和评价,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样品检测结果,采取的防治和控制措施及效果,事故处理经过、结论及分析和讨论,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处置过程中的登记表、现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采样送检单、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事故的总结报告等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归档保存。

   (6)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急办应2小时内向市局进行初次报告,同时立即报告张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4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4.1.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各相关科室结合职责分工对事故处置工作予以协调。

4.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在区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张店区市场监管局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急办或有关科室应立即向区局领导报告。按照有关要求,由应急办向区政府和市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补报工作进展。

食安办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区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并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事故进行评估。张店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经营监管科等相关科室组织开展先期调查确认和危害控制。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办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和市局。

   (2)张店区市场监管局监管职责范围外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处置响应

4.1.3 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Ⅱ级Ⅰ级

接到已构成或有可能构成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急办及有关科室应第一时间向区局领导报告。按照有关要求,由应急办向区政府和市局报告。核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以及相应预案规定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局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

4.2 应急处置措施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2)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对危害控制组封存的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3)张店区市场监管局领导小组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区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减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一是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二是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解除响应。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领导小组根据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向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的建议,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5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区政府发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5 后期处理

5.1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急办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按规定报送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

5.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6.2 演习演练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