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边界清单
索引号: 11370303MB286227X7/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16 发布机构: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边界清单

发布日期:2023-05-16
  • 字号:
  • |
  • 打印

根据中共张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 <张店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张编发【2020】24号)规定,现将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涉及的29项职责边界事项予以公开。

4. 油气管道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承担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参与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有关工作。承担全区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油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选线方案的审核,加强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违法采矿、采砂行为。依法做好管道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指导、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责任范围内管道周边建筑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的管道的周边的违法建设行为。

 区水利局:依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组织技术评审,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区应急局: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 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辖区内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油 气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参与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压力管道使用过程 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受市局委托做好特中设各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复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等工作

9. 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负责对储煤场、煤炭质量、煤炭购销台账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对煤炭运输车辆运输的煤炭质量及来源去向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法督导燃煤单位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建成区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对工业企业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对无照经营煤炭的行为进行处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2. 煤炭经营联合执法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企业储煤场地、煤质、煤炭购销台帐及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煤炭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对储煤场地的环保设施及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14. 煤炭质量监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煤炭生产加工工作和煤炭质量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对商品煤进行抽检。

区市场监管局:对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对煤炭使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5.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区发展改革局:组织协调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拟订全区标准化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和市、区省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

19.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

区民政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相关价格、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监管及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公共安全保卫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打击有关线上教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管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21.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试卷清点、运送、保管、交接,以及考务培训、考务组织、评卷、录取等环节安全保障工作。

负责考试作弊查处和各类招生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快速处置考试安全事件。负责学生诚信考试教育和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牵头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区委宣传部(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把控教育招生考试宣传导向,协调各新闻媒体。负责对互联网媒体的监管,重点监测互联网上有关涉考信息,协调、指导教育招生部门处置影响考试安全、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网上有害信息和负面舆情,净化网络环境。

区委办公室(区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教育考试安全保密的指导工作,监督检查保密室达标建设、保密制度落实情况。参与保管监督、保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涉密案件的认定和查处工作,协助教育部门按规定处置招生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市工信部门,负责考点周边电磁环境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维护考试期间考点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运送、保管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考试期间与教育部门联合值班。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为招生考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协调运输部门,增加考试期间的车辆班次,优先为考试服务,满足考生交通乘车需要。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招生考试考点医疗卫生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入驻宾馆及考点周围的在建工程的超时施工、噪声扰民及经营场所因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音污染的设备,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保障安静的考试环境和休息场所。

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负责试卷保密室、考点及师生入驻宾馆的供电线路进行全面检修。为考点提供备用供电设备和人力支持,保证电力供应,确保外语听力考试及整个考试期间的用电安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保障方案,成立隐患排查小组。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入驻宾馆及考点周围的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各考点周围 500 米内的建筑工地必须停工,对重大施工机械进行封存。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保障方案安排专人对各考点及外区县监考教师入住的宾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考点周围道路、消防水源及建筑物情况进行了解, 制定好消防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安排充足警力,保证考试期间考点周围的交通畅通。执勤民警要按时到岗,配合考点做好考生看考场(开考前一天下午、中考第二天下午)、入场前、散场后的交通疏导及车辆排放工作。

22. 学校安全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和校门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治安和交通复杂路段,实行民警定点执勤和武装巡逻,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区司法局: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24. 幼儿园管理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幼儿园管理等工作。

区委编办:负责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并按照工作需要定期进行动态调整。现有编制总量仍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对实验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公办学校附 属幼儿园等公益二类幼儿园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做好需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做好幼儿园教职工核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 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并逐步提高。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维护幼儿园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幼儿园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编制和人员控制总量及时补充招聘幼儿园教师

25. 幼儿园整治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临时办园点监管、无证幼儿园取缔关停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将政府审批的教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提出规划条件和供地时征求教体部门意见,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划拨用地手续的组件上报等。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园舍房屋安全排查。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做好秩序维护,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从卫生保健、卫生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查食品安全方面。

26. 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

区教育体育局: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重要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 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 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 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 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 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初审和民爆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对民爆行业专用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认定。

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有证无照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34. 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定我区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区能源规划相衔接。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0.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及制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负责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对非法占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的检查监督。指导、检查公墓发展规划的合规性。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殡仪馆、公墓建设中房屋建筑工程的检查监督。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查处医疗机构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配合民政部门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

46. 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业体系建设规划,贯彻落实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等老年健康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区财政局:负责优化资金补助结构和使用效益。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审核,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四同步”机制。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将政府审批的养老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提出规划条件和供地时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养老机构饮食安全、消防安全等监管措施,确保养老机构安全服务等质量标准达标。

58. 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税务局:负责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59.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房屋租赁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住房租赁市场相关土地、规划管理政策,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的租赁住房,不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全区公有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及经济适用房价格。

60.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区加装电梯工作进行政策指导, 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井道等土建工程建设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

62. 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2. 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 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动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 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 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74. 药品流通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零售环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的相关标准。配合商务主管部门, 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75. 成品油监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 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 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区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严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

区应急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依法查办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的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

区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76. 对外劳合作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区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与驻外使(领)馆联系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反馈有关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务部门的提请,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犯罪行为的处理。

81. 食品安全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8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区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配合卫生健康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3.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

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95. 危险化学品监管

区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监督指导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依照权限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并指导派出机构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按照权限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管道运行安全。

97. 防汛抗旱

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工作,指导监督险坝处置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宣传报道工作,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区水利局:负责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利工程调度、推进和监管等;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防洪会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区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负责指导城市防汛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工作。组织城市排水防涝行业应急预案编制、物料储备、队伍组织及其他相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相关规划争取中央预算内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参与编制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负责全区煤矿企业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和救灾物资储备、调拨;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完善防汛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汛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停产、撤人 规定,负责煤矿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防汛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指导全区学校度汛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遇重大灾情时,指导灾区学校师生转移,开展临时性抢险自救和灾后恢复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临时安置点的设置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全区民爆企业的防汛工作。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遇特大洪水等紧急情况,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必要时实施严格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及其他与职责相关的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防洪抢险和救援工作;协助区防指开展防汛演练、抢险技术培训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防汛抗旱经费,及时安排和拨付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等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园林工地、供热工地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保障优先运送防汛抗旱防台风人员和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指导公路(桥梁)涉水、涉河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调度统计。负责组织落实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和救 灾工作所需物资器具。

区文化和旅游局:健全完善旅游景区的防汛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强降雨或台风过境期,及时向旅游景区提供防汛防台风信息和安全提示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景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灾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负责组织对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各类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汛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任务,协助群众安全转移,紧急救援受困人员,抢通受阻道路。

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媒体进行抗洪抢险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

区市政服务中心:负责防汛防台期间泵站、道路排水设施、城区河道堤坝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确保各项设施运转正常;负责组织防汛防台风市政抢险救援队伍,配足配齐抢险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对出现的险情,快速处理并加强重点部位、重点路段的管理和防范工作。

张店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管养的普通国省道的边沟、桥涵疏通以及下穿式立交桥下积水的管控。

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负责雨前及时清扫道路上的垃圾杂物,避免将其冲入地下排水管道;雨后及时清扫道路,尽快恢复路面清洁。

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汛前对绿植苗木进行安全检查、加固,确保安全度汛;汛期及时处理倾倒苗木,确保道路畅通。

中国联通张店支公司、中国移动张店支公司、中国电信张店支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人保财险淄博张店支公司:负责按规定做好洪涝灾害和旱灾的灾后民生保险赔偿工作。

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部署和组织民兵等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抢险和救援任务,做好本辖区及外来救援人员的对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储备、补充防汛物资和应急食品;负责辖 区防洪排涝隐患排查,落实水库、河道防汛责任;拆除违法侵占 水库、河道等防洪工程的建筑构筑物;做好危房、临时建筑物等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及时统计报送汛情、灾情信息;督促各村居做好防洪排涝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清理路面垃圾,确保社区排水通畅;指导各村居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临时安置。

100. 对商事登记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商事登记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商事登记类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101. 对市场服务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市场服务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食品、药品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医疗机构、母婴保健、医师、乡医、护士、放射、供水、公共场所、再生育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106. 价格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行为、不正当 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服务并收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通过成本监审、规范定价程序、推进信息公开以及跟踪评估等方式对政府定价商品和收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107. 价格和收费公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示牌中涉及政府管价商品和收费政策需要进行认定的事项。

108. 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及小微企业名录建设。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落实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及配套措施

109.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法律和规章的宣传 教育,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产业结、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侦查和打击各类网络商品交易及有 关服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110. 广告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侦办重大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查管理工作,依 法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工作, 加强对播出机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广告审查责任落实,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养生节(栏)目、新闻报道 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负责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处罚通报,依法对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11. 食品摊贩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已备案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依照城镇容貌、环境 卫生、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食品摊点 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112. 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拟订促进酒类流通 发展规划、政策。

113.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指导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负责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督管理。

114.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115. 拍卖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和拍卖、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116. 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117. 大型活动、文艺演出舞台相关产品监管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负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 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 安全的突发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流通环节搭建舞台零部件(舞台桁架)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18. 肥料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肥料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化肥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相关违法行为。

119. 消毒产品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有关机构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监督检查。负责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消毒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20. 现制现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的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辖区内违反卫生管理的规定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和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行为。(生产环节 监管在市级以上)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涉及 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和现制现售经 营者无照生产经营、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121. 电动自行车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管理,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 CCC 认证并流入市场。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12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23.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对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联网监管,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的日常监管,负责对违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活动的管理。负责监督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结果,对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124. 烟花爆竹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环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区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查处非法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25.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车辆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管理。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负责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和(客运、货运)车站(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备案维修企业)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和拍卖、旧货流通 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126.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和调查核实。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

127.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区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141. 野生动植物保护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1.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2.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3.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有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承担农业植物、动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动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相关出售、购买、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受理涉及野生动植物刑事治安案件,对上述案件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行政处罚等职权。

142.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1.负责食用林产品(不含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指导;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2. 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区市场监管局:1.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2.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随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47. 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多收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退回多收取得医保基金,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并及时通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

150. 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加强汽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加油站点加强安全防范,依法查处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严厉打击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严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车用汽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区应急局: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汽油加油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