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ZDDR-2021-0730001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张店区区级专利(商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张市监字〔2021122

 

各有关单位,专利权(人):

        为规范区级专利(商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张店区区级专利(商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2021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区级专利(商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区“一号改革工程”学习深圳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立足当前重点工作,规范张店区区级专利(商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7〕2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和《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淄财工〔2020〕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店区区级专利(商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专利(商标)工作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及实施项目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工作,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当年组织论证评审、次年兑付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价值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资助。

(二)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资助。

(三)发明专利创造大户奖励。

第七条 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扶持建设知识产权强企。

(二)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三)专利运营、专利收储、专利导航、专利托管、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四)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服务。

(五)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专利群)培育与专利池的组建.

 (六)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

第八条 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二)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第九条 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二)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第十条 商标注册,主要包括:

(一)马德里商标。

(二)地理标志商标。

(三)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对授权且权属明确的国内高价值发明专利,企业每件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个人每件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

(二)对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

(三)加大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对维持满10年及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助。

第十三条 部分专利运用资助标准:

(一)对当年列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

(二)对被确定为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专利群)项目的, 每项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市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专利群)项目的, 每项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已获得市级高价值专利奖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在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标准化、产权运营方面鼓励先行先试,在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宣传培育计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信用评价良好且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2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商标资助标准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协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以上商标认定成功后,方给予每件不超过1000元资助。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具体资助项目类别及各类资助与奖励具体标准,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及财政预算,制定专门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中央、省、市政策及本办法规定,制定项目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具体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绩效评价目标表),报送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单位(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三)企业在申报项目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四)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区财政局负责公开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分配公式和因素、分配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由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公开。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项目申报时,应当拟定专项资金当年绩效目标报区财政局。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实施结果等进行独立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应当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接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目标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评审的,按照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由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专项资金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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