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 ||
---|---|---|---|
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0202/2019-179637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张政字〔2019〕22号
淄博大众出租公司宿舍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已具备房屋征收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特作如下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北至和平路、东至张店一中和进修学校、南至胶济铁路、西至西四路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同时收回被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批准张店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淄博大众出租公司宿舍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四、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结束之日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2日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