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10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字〔2024〕17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4-5480683
成文日期
2024-09-25
发文日期
2024-09-2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10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字〔2024〕1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张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张店区地震应急预案》《张店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张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张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张店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张店区恶劣天气灾害应急预案》《张店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张店区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张店区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张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 张店区地震应急预案
3. 张店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 张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 张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 张店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 张店区恶劣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8. 张店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 张店区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10.张店区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张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淄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店辖区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局承担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级农业农村、水利、住建、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应急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局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镇办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有关镇办发出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
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通知区发改局安排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镇办做好群众转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
救助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局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融媒体、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应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通报区应急局。
对造成辖区内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2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
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3 区应急局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局。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应急办每日14:30前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15时之前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省应急厅。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应急局。
4.1.6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局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7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重特大自然灾害稳定后及每年底,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或区应急局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及时通报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 灾情稳定前,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或区应急局应在报请区委、区政府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本辖区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办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办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镇办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镇办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要求,率有关部门(单位)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办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办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每日向区应急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根据区委、区政府或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要求,视情向受灾镇办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镇办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局可报请市应急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受灾镇办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发改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应急局迅速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指导受灾镇办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加强受灾镇办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镇办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
(6)区发改、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对口支援。区发改局会同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做好电力保障工作,会同区工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组织开展受灾镇办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工作,指导做好受灾镇办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受灾镇办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提供受灾镇办地理信息数据、受灾镇办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区应急救援指挥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抗震救灾技术支持等。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应急局视情组织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区民政局等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市应急局指导下,区应急局组织受灾镇办和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9)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辖区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办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办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镇办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人员。
(3)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办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日向区应急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根据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要求,视情向受灾镇办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镇办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局可报请市应急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受灾镇办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发改委请求支援,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办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提供受灾镇办地理信息数据、受灾镇办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区应急救援指挥保障服务中心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抗震救灾技术支持等。
(6)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应急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区民政局等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受灾镇办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辖区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办灾害救助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受灾镇办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受灾镇办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办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办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卫健局指导受灾镇办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辖区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7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办灾害救助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组织区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受灾镇办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镇办的灾害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办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3)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办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区应急局为受灾镇办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健局指导受灾镇办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做好宣传和舆情处置,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以上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并通报相关镇办,相关镇办要立即启动镇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应急局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应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相关政策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发改局根据受灾镇办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办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局监督检查受灾镇办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受灾镇办救助工作情况。受灾镇办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应组织进行绩效评估。
6.1.4 支持社会各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各级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局于每年10月开始组织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镇办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镇办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助资金并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局通过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减免政策。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区住建局组织受灾镇办负责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由区住建局、区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提出申请。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4 区应急局视情组织评估小组,根据住建、应急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6.3.5 区应急局收到受灾镇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区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厅、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6.3.6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辖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3.7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8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委、区政府应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政府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 区财政局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6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7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改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改局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区发改局应合理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逐步建立市、区(县)、镇(街道)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发改局及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办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加强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区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积极推动基层社区(村居)应急救援站建设,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单位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害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装备、装备设置、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灾镇办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交通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受灾镇办。
7.5.2 应急救灾期间,对区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受灾镇办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受灾镇办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受灾镇办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1 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6.2 区政府应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应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3 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受灾镇办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住建等部门保障受灾镇办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受灾镇办通讯、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消防救援、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工作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办和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8.2 完善非受灾镇办支援受灾镇办、轻受灾镇办支援重受灾镇办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建立健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4 建立健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 区教体局牵头受灾镇办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受灾镇办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 宣传和培训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专业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导有关镇办、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9.2 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预案作出修改调整,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镇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张店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和镇办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办指挥部)等组成。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区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
2.1 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区政府领导担任(Ⅰ级、Ⅱ级响应时由区长担任,Ⅲ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Ⅰ级、Ⅱ级响应时增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张店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科协、张店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并组织信息发布与宣传;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对接区人武部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周边镇办、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派出慰问团等。
以上事项一般由指挥部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指挥部工作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调度指挥,并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2.1.3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张店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承办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指挥部的部署要求;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与灾区镇办之间的应急行动;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镇办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公安、消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卫健、消防、人防、气象、通信、煤炭、电力等部门(单位)及高校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
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派出,在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由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任务的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镇办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和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开展人员搜救、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排险;实施重点目标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救济灾民,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3 镇办指挥部
镇办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辖区内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指挥部的部署要求;配合和协助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由指挥部领导、指导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镇办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区级指挥部指导灾区救灾工作,并组织协调对灾区实施支援,区级指挥部根据灾区镇办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组织区应急局、区人武部、张店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实施支援,或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指导和实施支援。
3.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见下表)
地震灾害分类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工作主体 |
||
|
人员死亡(含失踪)N(单位:人) |
紧急安置人员 |
地震烈度 |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N≥300 |
10万人以上 |
≥Ⅸ |
M≥7.0级 |
Ⅰ级响应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
重大地震灾害 |
50≤N<300 |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
Ⅶ~Ⅷ |
6.0≤M<7.0 |
Ⅱ级响应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
较大地震灾害 |
10≤N<50 |
0.5万人以下 |
Ⅵ |
5.0≤M<6.0 |
Ⅲ级响应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
一般地震灾害 |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0≤M<5.0 |
Ⅳ级响应 |
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
||
4 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人武部、张店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区政府根据市应急响应级别,迅速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长任指挥长,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办迅速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4.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办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4.1.3 应急部署
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办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10)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支援。
4.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安全生产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应急局负责与区人武部、驻地部队对接军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镇办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区人民防空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区工信局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张店供电中心立即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单位)根据各部门职能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区应急局协调市气象局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协助灾区镇办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对造成次生灾害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油气管线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加强环境监测。
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造成次生灾害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
区发改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黄河决堤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按照地震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张店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张店公安分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港澳台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
区委统战部、区委宣传部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淄手续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办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区应急局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区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向市红十字会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市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局积极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权限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1.5 镇办应急
灾区所在镇办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办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应急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区人武部、张店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办迅速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4.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镇办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3 应急部署
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保护重点目标。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组织区内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办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10)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应急局按照有关救灾兵力调用规定,协调区人武部组织灾区附近驻地部队就近参加救援工作。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工作。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2)医疗卫生救援。区卫健局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指挥部派遣;会同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区应急局指导镇办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区住建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镇办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教体局组织灾区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张店公安分局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张店供电中心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区应急局协调市气象局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应急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对造成次生灾害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油气管线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加强环境监测。
区水利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造成次生灾害的水库堤坝、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
(8)治安维护。张店公安分局指导灾区派出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等部门指导灾区镇办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烈度评定。区应急局积极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2)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2.5 镇办应急
灾区镇办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区应急局提出建议,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区应急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当发生4.0≤M<4.5地震时,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与趋势会商、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当发生4.5≤M<5.0地震时,区应急局组织开展灾情调查、人员转移安置、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镇办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镇办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4.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办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2)区应急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4.3.3 应急部署
(1)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2)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等集结待命;协调相关救援队伍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3.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应急局按照有关救灾兵力调用规定,协调区人武部组织灾区附近驻淄部队就近参加救援工作。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区卫健局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指挥部派遣;会同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区应急局指导镇办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区住建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镇办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教体局指导灾区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张店公安分局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张店供电中心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区应急局协调市气象局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应急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张店公安分局指导灾区派出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等部门指导灾区镇办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烈度评定。区应急局积极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2)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3.5 镇办应急
镇办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4.3.6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区应急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镇办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镇办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5.3 资金与装备物资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以及镇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以及镇办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5.4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合成应急、协同应急能力。
5.5 应急避难场所
各镇办应制定并实施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的方案,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5.6 技术系统
区应急局负责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市、区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区应急局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5.7 科技支撑
区应急局、区科技局以及高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5.8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旅、红十字会、融媒体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抗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抗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预案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6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6.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区内发生小于4.0级、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后,区应急局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
震区所在镇办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区应急局。
区应急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镇办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6.2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镇办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区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镇办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镇办应当组织宣传、公安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6.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6.4 邻区地震应急
与我区相邻的区县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应急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镇办、区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区应急局备案。
7.2 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应按照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有关规定,对镇办以及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张店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指挥有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森林火灾危害,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张店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店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和调配各类扑火力量。
1.4.2 坚持分工协作、全面保障。本预案涉及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4.3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火灾应对工作中,确保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安全。
1.4.4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5 坚持快速出击、科学扑救。遵循扑火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打早、打小、打了,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
1.4.6 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在扑火力量使用上,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消防、驻军和武警、民兵预备役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者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
1.4.7 区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区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镇办和林区企业、集体及个体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1.5 灾害分级
1.5.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体系
2.1.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是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有防火任务的镇办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镇办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
跨镇办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镇办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指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跨区界的森林火灾,在市森防指挥统一协调和指挥下工作。
航空支援扑救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报请市森防指统一协调和指挥。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火场指挥部。火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服从火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火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有关保障由火灾发生地镇办组织实施。驻张解放军、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部队扑火指挥机构,在火灾发生地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具体负责参加扑火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2.3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总 指 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张店公安分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张店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
组成单位:以下部门单位为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单位,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履行相应的森林火灾应对职责。
区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指导做好科普宣传。
团区委:负责组织志愿者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指导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辖区驻军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参与森林防火相关规划审核和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权限内森林防灭火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统筹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区教体局:负责对在校师生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以师生为主体的志愿者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组织师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应急物资储备生产任务企业的生产工作。
张店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研究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森林和防灭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负责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指导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民政局:负责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协助做好祭扫用火管理。协助火灾发生地镇办做好死亡人员有关殡葬、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区级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森林防灭火中央、省、市补助专款的下拨并监督使用;负责为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补助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的防控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治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开展行业内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和督导检查工作;指导镇办做好森林火灾早期处置,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参与全区森林火灾处置工作;承担森林防灭火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综合性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指导各镇办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协助做好火灾案件的侦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灾情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火烧迹地生态恢复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区水利局:指导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兼顾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事用火管理和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指导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做好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监督旅游景区做好宣传、火种查缴等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加强对旅行社导游队伍的防火宣传教育,提醒游客不带火种进山,服从当地的有关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区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院前急救及临床救治等工作。
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各镇办和区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承担区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负责全区森林火灾中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落实。
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负责为火场指挥建立起有线、无线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张店供电中心:负责保障火场应急用电供应。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广播电视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区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火灾扑救、火灾案件查处等信息及英模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全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挥国家综合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将火场图像信息传到区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
2.4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区森防指在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可设立综合协调组、火场指导协调组、专家与通讯组和支持保障组等工作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发布组和外地支援协调组。总指挥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时由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工作。
2.4.1 综合协调组组成及职责。
组长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局工作人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及张店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建立与火场指导协调组的沟通联络;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协调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处置森林火灾;及时处理反馈国家应急管理部卫星林火监测信息;根据火场指导协调组提供的火场信息及时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必要时请示调动直升机参与灭火;负责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起草上报扑火信息和森林火灾事故总结报告;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宜。
2.4.2 火场指导协调组组成及职责。
由区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人武部、张店公安分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负责人参加。负责指导火灾发生地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根据火情动态,制定扑火方案,使用扑火力量;指导当地镇办落实上级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火灾发生地镇办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申请协调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宜。
2.4.3 专家与通讯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均设立专家与通讯组。专家与通讯组由熟悉森林防灭火、通讯、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有关人员组成,配备火场及周边的地形图、有(无)线语音通讯、摄像及图传、测绘等设备。负责与综合协调组建立有(无)线通信联络,保证火情信息及火场图像传递畅通;根据火场信息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气象、通讯部门负责提供及时的火场气象服务和通讯保障。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地理信息资料。
2.4.4 支持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支持保障组由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组成。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区森防指指令负责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警
3.1.1 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红色预警信号代表极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扑火难度大。
橙色预警信号代表高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具有高度危险。
黄色预警信号代表较高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具有较高危险,
蓝色预警信号代表中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以蔓延,具有中度危险。
3.1.2 预警发布
区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融媒体中心等部门与市气象局加强会商,及时制作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网站、手机短信息等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
3.1.3 预警响应
预警地区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按照《山东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细化各级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落实森林火灾预防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物资装备,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相应待命状态。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预警级别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林火监测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接收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报的火情、火警及卫星热点监测图像,核查火情地点,迅速上传下达。火灾发生地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区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3.3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特别重大和紧急)可越级上报,越级上报的权利人为现场最高指挥,同时报告被越过的各级应急管理和相关主管部门。
一旦发现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镇办森林防灭火部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组织森林防火专业队赶赴现场扑救。下列森林火灾信息,事发地镇办应立即核实并在半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向区政府和区应急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并在灾害发生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值班领导同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应急局和市政府报告。事发后4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
(1)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在镇(街道)办接合部1公里内发生的,且可能蔓延到其他区的;
(5)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6)上级领导赴火场现场指挥应立即报告;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其他区域发生的森林火灾信息报告,根据《山东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逐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初判由镇办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逐级启动镇办、区森林火灾预案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根据火灾情况报告,当火情出现符合区级预案响应条件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和有关人员启动应急响应。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3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3.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等救援力量,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3.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对重伤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及时实施异地救治。必要时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相应专业消防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障碍物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5 扑火安全
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认真分析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4.3.6 伤亡人员安抚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和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及时展开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工作。
4.3.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加油站、化工厂、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8 信息调度与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火场指挥机构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和扑救工作进展,研判火情发展动态和资源保障需求,并安排专人向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逐级报告火场动态信息。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
4.3.9 发布信息
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利用森林防火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经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审定的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等。
4.3.10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 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对工作在区级层面设定Ⅱ级、Ⅰ级两个响应等级。
4.4.1 区级Ⅱ级响应
4.4.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林区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的森林火灾;
(4)本区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4.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 ,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镇办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增援。
(3)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4.2 区级Ⅰ级响应
4.4.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2)森林火险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重点林区2个小时、其它林区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4.4.2.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率领副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成立工作组,靠前指挥,赶赴火场一线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和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提出科学有效的扑救意见或建议。
(3)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协助研究扑火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4)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驻淄部队、武警和公安消防等增援扑火队伍参加扑救工作。
(5)配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5.1 善后处置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镇办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安抚受伤人员、抚恤死亡人员、安置遗属,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5.2 调查评估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林草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5.3 总结报告
扑火工作结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区政府的要求及时上报重大以上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扑火力量保障及指挥原则
6.1.1 扑火力量:本区扑火力量以森林消防专业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6.1.2 扑火指挥原则:
(1)统一指挥。在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设立前线指挥部,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指挥扑救,全体扑火人员必须服从。
(2)逐级指挥。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指挥。
(3)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落实扑火任务,在区前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分区前线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6.2 交通运输与携行装备物资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物资的配备与运输由调出镇办组织实施。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镇办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服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按照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频率、呼号,进行通讯联络,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火灾发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安排专人携带火场移动图像传输设备赶赴火场,第一时间将火场图像传至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中心。
6.4 扑火物资保障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本地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1〕71号)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5 扑火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并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6.6 培训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要有计划地对各森林防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志愿者和专业消防队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驻张解放军、武警部队、张店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预备役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
6.7 演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与《淄博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办、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张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应急与救援行动,以及我区区域以外(可能)对本区造成影响的地址灾害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局长、张店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张店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张店供电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组织受灾镇办紧急援救;指导有关镇办开展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主要职责:(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七)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八)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九)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镇办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应急防治与救援的信息、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灾区镇办组成。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镇办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助当地做好前方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张店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区人武部协调驻地部队、预备役并动用民兵等协助参加抢险救援。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牵头,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主要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调集,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
社会治安组:由张店公安分局和镇办组成。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宣传报道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后勤保障组:主要由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张店供电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和灾区镇办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评估灾情损失,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新闻宣传、舆论调控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舆情监测、舆情处置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教体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通畅。
张店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应急工程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指导、监督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险情。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信息通知区应急局,及时调度灾情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应急调查、现场勘查,分析研判灾情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会同区应急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防范处置灾害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区住建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灾区建筑物的安全性能调查评估鉴定,指导灾区重建。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抢通保通工作,组织修复损毁的公路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水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农田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损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指导恢复农业生产。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治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商务局:负责监测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稳定。
区文旅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对灾区生活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组织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负责指挥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驻地部队、武警、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镇办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做好省、市、区领导同志赴灾区的视察、会议、材料和安全等准备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和发布。
区融媒体中心: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融媒体、应急发射系统,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区发改局、张店供电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应急指挥电力供应。
区应急局:协调市气象局及时提供雨情的监测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3 响应机制
3.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 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级情况,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指导、支持下,由省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中型地质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支持下,由市级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应对小型地质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由区级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响应建议。
Ⅲ级、Ⅳ级响应由区政府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启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
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预防预警
4.1.1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监测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分析预测地质灾害趋势。
4.1.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镇办根据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2 灾情险情报送
发生地质灾害的镇办,应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4.2.1 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已采取措施及意见建议。
4.2.2 报送流程
4.2.2.1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应向区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主管部门报告,区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并根据灾情险情程度速报市级主管部门。
4.2.2.2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重要地质灾害时,区政府应立即上报市指挥机构,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可越级上报,同时报告被越过的各级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4.2.3 时限要求
4.2.3.1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事发地镇办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报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事发后4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3.2 区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在接到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速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报告时限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灾情所在镇办各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组织布设现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研判。区应急局协调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受灾害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5.9 信息发布
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0 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质灾害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11 灾害调查与评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大型地质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速报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交通管控、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省、市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6.1.2 镇办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镇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
6.1.3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应急局或灾区所在镇办向区政府提出实施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启动区级Ⅰ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在市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在市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协调跨区县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区县转移救治伤员。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镇办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必要时,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镇办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邮政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镇办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省、市、区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大型地质灾害
6.2.1 镇办应急处置
镇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需要省、市、区政府支持的事项,由镇办向区政府提出申请。
6.2.2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实施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指挥部在省、市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在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区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区县转移救治伤员。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办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必要时,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镇办请求,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镇办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省、市、区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3 中型地质灾害
6.3.1 镇办应急处置
镇办应急救援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需要省、市、区政府支持的事项,由镇办向区政府提出建议。
6.3.2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政府提出实施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在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区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区县转移救治伤员。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镇办请求,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邮政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镇办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省、市、区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4 小型地质灾害
6.4.1 镇办应急处置
镇办应急救援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需要市、区政府支持的事项,由镇办向区政府提出建议。
6.4.2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迅速上报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实施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在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区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区县转移救治伤员。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区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灾区镇办组织编制或者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7.2 恢复重建实施
发生地质灾害的镇办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镇办要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开展经常性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提升应急应对能力。
镇办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自然资源张店分局和应急局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险情监测和趋势判断、地质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监测预警、防治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张店分局和规划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灾情险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镇办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受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办给予适当支持。
8.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镇办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8.5 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融媒体中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面临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利用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向公众播发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区发改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张店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区应急局协调市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区教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镇办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镇办其有关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政府、镇办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
10 责任与奖励
10.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
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和省政府认为需要省指挥机构应对的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11.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
张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所称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引发的以下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且超出镇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办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不及时处置还将持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从业单位发生火灾、爆炸或运输危化品糟(罐)车在城区、城郊人口相对密集区发生倾覆等,有可能发生泄露、扩散起火、爆炸,对周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 主要任务
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保障工作;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1.5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4个级别:
(1)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协同应对;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区政府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由区长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总指挥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在时授权副总指挥代替。相关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张店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建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张店供电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3)指导协调镇办、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较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请求上级或周边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区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任成员。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编制和修订张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各成员单位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单位,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
2.1.2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组织紧急调度指挥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医疗、救护、环保、住建、供电中心等单位,必要时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
2.1.3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张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3)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4)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5)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8)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9)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1.4 指挥中心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设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分类由牵头单位负责,事故发生地镇办、相关专业救援队伍、有关主管部门参加,由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中心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通信和供电。
(3)警戒保卫组。由张店公安分局牵头,以当地派出所为主,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镇办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车辆调度、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区镇办牵头,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工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评估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张店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应对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2.2 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2.2.1 设立张店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张店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及供电中心、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等和事故发生地镇办负责人组成。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涉及事件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事故分类由牵头单位负责人任总指挥。事故发生地镇办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总指挥到达现场前,由其暂时履行总指挥的职责。现场总指挥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区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七)实施区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八)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九)按照区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2.2 由区应急局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协助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2.3 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根据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要求,调用库存救灾物资。
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全区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张店公安分局: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救援、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紧急情况处置。
区民政局、区总工会:指导和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和救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的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区人社局: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参与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事故次生环境事件发生后,开展环境危害的监测工作,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处置的建议或方案,预防环境污染。负责调查处置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队伍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及燃气、供热事故救援。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负责组织公路突发事件和区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救援;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水库及供水等所辖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城区供水管网事故的救援。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机事故救援。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商贸相关领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区场供应。
区文旅局:负责组织旅游安全事故救援。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联系、安排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区应急局:负责全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导协调镇办组织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监管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城区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城区道路塌陷、城区桥梁事故隐患应急处置。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单建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消防救援;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和洗消等工作。
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张店供电中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负责组织电力事故救援。
上述参与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编制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Ⅲ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IV级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参与或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的作用和职责,编写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各镇办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区应急局和区政府;区应急局统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负责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应急局报告并通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2 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
3.2.1 相关单位、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报告。
3.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市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报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指挥中心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指挥中心,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指挥中心或授权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指挥中心发布和解除。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事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3.3 预警条件
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可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要向区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5 信息报告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事故,事发地区镇办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区委信息调研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局;在事发后2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市应急局。事发后4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
比较敏感的一般事故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各镇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4 响应程序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请求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请求启动市级预案,并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处置措施
4.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有关镇办及其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发生地的镇办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2.3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镇办、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和配合。事故发生地镇办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4.2.4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3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中心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1 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2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当地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新闻宣传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4 区融媒体中心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区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各镇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者家属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
6.2 事故调查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镇办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3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局要逐步建立健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应急局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随时报送。区应急局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7.2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7.3 应急队伍保障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县应急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各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开设绿色通道,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5 医疗卫生保障
各镇办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治能力。
7.6 物资保障
区政府相关部门、镇办及其相关部门、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7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办协调解决。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行业内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镇办负责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8.2 培训
区应急局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进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镇办应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8.3 演练
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指挥部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内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8.4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出色、抢救事故灾难有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成效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有其它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5 责任追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破坏活动,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7 管理
各镇办、区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与淄博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9 附则
9.1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9.2 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9.3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张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
张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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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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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政府办公室 |
区政府值班室 286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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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委宣传部 |
耿明子 18753382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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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应急局 |
张兆恩 13953309640(危化) 王涛勇 13655332585(工贸) 熊庆峰18816166737 |
|
4 |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 |
毕晓晶13475561988 |
|
5 |
区人武部 |
姜大伟 18053300603 |
|
6 |
区发改局 |
李明辉 13505331772 |
|
7 |
张店公安分局 |
李刚17805331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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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交通运输局 |
尹海涛19953370296 |
|
9 |
区水利局 |
孙能光 13573350978 |
|
1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
梁斌 18053300739 |
|
11 |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
陈煦13853379589 |
|
12 |
区市场监管局 |
付文刚18553398179 |
|
13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杨超18753354259 |
|
14 |
区住建局 |
于志勇 7022132 |
|
15 |
张店供电中心 |
高原 15265337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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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工信局 |
马洪发13573306853 |
|
17 |
张店交警大队 |
王艳 18705333509 |
|
18 |
区卫健局 |
朱虹 15653395887 |
|
19 |
区财政局 |
陈志昕 13964376672 |
|
20 |
区委政法委 |
杨晨 18560335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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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区商务局 |
孙正燕13953383102 |
|
22 |
区委统战部 |
曹振华17305339525 |
|
23 |
区融媒体中心 |
赵学文 13605330453 |
|
24 |
区红十字会 |
张峰 15853341086 |
|
25 |
区科技局 |
张晓鹏 13583388485 |
|
26 |
区教体局 |
陈栋 13583313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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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区农业农村局 |
陈焕文17605331039 |
|
28 |
区人社局 |
秦天琦15165335239 |
附件6
张店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所称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
(2)造成1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火灾、爆炸、泄露或运输危化品槽(罐)车在区区、城郊人口相对密集区发生倾覆等,有可能发生泄露、扩散起火、爆炸、中毒,对周边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 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 (Ⅳ级)、较大 (Ⅲ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镇办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政府成立区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 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总指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应急救援现场时,由副总指挥行使总指挥职责;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张店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张店消防救援大队、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张店供电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3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由张店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事故发生地镇办、区应急局、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参加,负责事故的抢险救援,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搜救受害人员,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实施灭火、化学品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张店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张店供电中心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供电。
(3)警戒保卫组。由张店公安分局牵头,以当地派出所为主,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各镇办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当事故发生地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区直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指令协调应急物资生产调运。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牵头,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取证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张店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3 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各镇办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与镇办及相关部门、周边村居(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各镇办和相关部门在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可采取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预防措施。
3.2 监测
3.2.1 各镇办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区应急局和区政府;区应急局统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负责向区政府、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2.2 镇办应急部门应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3.3 预警
3.3.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镇办应急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3.3.2 区应急局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3.3.2 各镇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应急局;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3.3 消防救援队伍为第一响应队伍。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2 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也可直接向区应急局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同时报所在地镇办;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4.2 信息报告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事故,事发地区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办值班室、区委信息科和区政府办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局;各镇办和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各镇办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事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各镇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区应急局值班室:2270801、2270801(传真)。
4.3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请求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请求启动市级预案,并逐级报告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的指挥部,并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4 响应程序
4.4.1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区应急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镇办: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4.2 有关镇办及各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发生地的镇办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4.3 基本应急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消防救援大队、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立即组成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4.4 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出增援请求。
4.5 安全防护
4.5.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经评估具备恢复施救条件的,应当继续实施应急救援。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7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7.1 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4.7.2 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8 信息发布
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 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 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1.4 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办以及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 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应急局并抄送区政府。
5.4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
6.2 队伍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消防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骨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 装备保障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国家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6.4 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张店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镇办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镇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2 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特勤队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 演练
7.3.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演练。
7.3.2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各镇办、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8.1.3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4 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1.5 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区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七)实施区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八)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九)按照区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专业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现场总指挥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时应由副总指挥替代总指挥行使职责。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区发改局: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区教体局:负责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
区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
张店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区民政局、区总工会:指导协调区县民政部门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和救助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区人社局: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对涉及地质灾害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镇办开展城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水路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道路运输的保障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事故医疗救援,联系、安排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处置的建议或方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消防救援;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负责营救受害人员;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
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张店供电中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与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7
张店区恶劣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张店区应由张店区处置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恶劣天气灾害预警防范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恶劣天气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把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提高社会抵御灾害风险能力。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气象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向减轻气象灾害风险转变。高度重视减轻气象灾害风险,充分发挥气象预报预警作为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恶劣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恶劣天气处置体系。
坚持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恶劣天气处置应对体制,实现恶劣天气应对的社会化。
2 运行机制
2.1 区级恶劣天气灾害预警防范指挥机制
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大范围灾害性天气并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有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按照《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的响应级别、响应程序,制定相关预案,组织建立健全区恶劣天气灾害预警防范指挥机制,统筹应急响应工作。响应程序启动以后,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和灾情处置。
2.2 镇办恶劣天气灾害预警防范指挥机制
镇办参照本预案,组织建立健全恶劣天气灾害预警防范指挥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灾害预警发布、灾情处置救援、受灾人员安置以及灾情信息统计上报。
3 监测预警
根据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需要,区减灾委负责联系气象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和制度;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会商分析,做好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气候趋势预测;整合气象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气象基础信息数据库。
4 预警发布与传播
市气象部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形式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一般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严重程度依次加重,蓝色预警信号为最低级别,红色预警信号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防御指南和发布单位等。
区减灾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新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社会传播的有关工作。预警信号传播工作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执行。
区委宣传部要通过多种宣传手段,创新媒体传播方式,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宣传党和政府采取的有效措施,引导社会舆论。
5 预警联动防范
气象灾害种类多,影响面广,常伴随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根据气象预警,联动防范是有效防抗气象灾害的关键环节。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根据市气象部门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区减灾委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区政府启动恶劣天气灾害应急预案。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全区应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各镇办、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不同气象灾害分类防范。
5.1 分类防范
5.1.1 台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台风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防汛、防台风、突发地质灾害、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
区减灾委协调市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区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台风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张店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
张店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受灾地区的道路交通,必要时实施严格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及其他与职责相关的防台风抢险工作。
区发改局协调保障煤电油气供应,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灾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负责组织对全区防台风各类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
区住建局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工程、燃气和供热工程的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行业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林区防台风及国有林场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区教体局根据预警防御指南、提示,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下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台风影响时段上下学。遇重大灾情时,负责指导灾区学校师生转移,开展临时性抢险自救和灾后恢复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临时安置点的设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保障优先运送防台风人员和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查处擅自占用河道、棚盖河道的违法行为,清理拆除河道乱搭建临时设施,负责户外广告牌的防台风安全;负责城区主次干道抢险调度指导;负责城市防台风期间的应急资金筹备和调度使用。
区水利局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农业机具,指导预防台风对种植业、畜牧业的影响;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旅局负责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区民政局开展社会福利机构的防台风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网格区域划分,排查辖区内流浪人员,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抢险、应急救援和救灾任务,协助群众安全转移,紧急救援受困人员,抢通受阻道路。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台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2 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防汛、突发地质灾害、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减灾委协调市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区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暴雨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张店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
张店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受灾地区的道路交通,必要时实施严格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及其他与职责相关的防暴雨抢险工作。
区发改局协调保障煤电油气供应,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灾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负责组织对全区防汛各类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林区防暴雨及国有林场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保障优先运送防汛人员和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指导公路(桥梁)涉水、涉河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查处擅自占用河道、棚盖河道的违法行为,清理拆除河道乱搭建临时设施,保证城市行洪畅通安全,负责户外广告牌的防汛安全;负责城区主次干道抢险调度指导;负责城市防汛期间的应急资金筹备和调度使用。指导、监督城区排水防涝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园林防汛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重要水利工程调度、推进和监管等;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防洪会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农业机具,指导预防暴雨对种植业、畜牧业的影响;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教体局根据预警防御指南、提示,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下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雨影响时段上下学。遇重大灾情时,负责指导灾区学校师生转移,开展临时性抢险自救和灾后恢复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临时安置点的设置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抢险、应急救援和救灾任务,协助群众安全转移,紧急救援受困人员,抢通受阻道路。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5.1.3 暴雪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雪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部门、单位供暖、供电、供水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减灾委协调市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区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暴雪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驻地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张店公安分局加强辖区内巡逻,及时处理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张店交警大队负责加强冰雪天气交通管理和疏导,组织清理交通事故车辆,并根据路况对陡坡路段实行交通管制或限速行驶。
区发改局协调保障煤电油气供应,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城区主次道路、高架路、立交桥行车道的清雪除冰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国道、省道的清雪除冰工作。督促做好县道、乡道、市政施工道路的清雪除冰工作。负责协调市交通局加大暴雪天气公交运力,增加运输车辆,保持运输能力稳定,保障市民安全出行。
区水利局积极落实冬季农村群众饮水安全,对已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进行隐患排查,落实农村供水防冻措施。
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
区市场监管局扎实做好稳产保供工作,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区住建局组织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加大对建筑工地的巡查,重点对深基坑、起重机械、临建设施、燃气管道、供热管道等重点部位开展隐患排查。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预防暴雪对种植业、畜牧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教体局根据预警防御指南、提示,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下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雪影响时段上下学。
区文旅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开展景区及其出入口除雪清冰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区卫健局负责医疗救助的协调、上报工作,确保因灾受伤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救治。
区民政局加强对脆弱人群的关怀、帮助,按照网格区域划分,加大对火车站、汽车站、公园等场所的巡查力度,及时开展社会福利机构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针对辖区内的流浪人员,采取救助措施。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巡查巡防,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
区人社局加大对劳务市场等聚集场所的巡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务工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条件。
区住建局、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在暴雪来临前后,对易倒伏树木进行修剪、加固,对危险行道树进行清理移植,对所辖公园的绿植、公共娱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张店供电中心负责组织和指导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区水利局负责协调市水利局落实主城区供水防冻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雪防御和应对工作。
5.1.4 寒潮
根据部门职责和寒潮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供暖、供电、供水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减灾委协调市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区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寒潮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张店公安分局加强辖区内巡逻,及时处理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区发改局协调保障煤电油气供应,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
区市场监管局扎实做好稳产保供工作,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区住建局组织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寒、防冻措施,加大对建筑工地的巡查,重点对深基坑、起重机械、临建设施、燃气管道、供热管道等重点部位开展隐患排查。
区交通运输局提醒营运车辆做好防冻、防滑措施;负责协调市交通局加大寒潮天气公交运力,增加运输车辆,提高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安全出行。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区水利局积极落实冬季农村群众饮水安全,对已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进行排查,确保寒潮期间水质安全、供水压力正常。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预防寒潮低温、大风等对种植业、畜牧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教体局根据预警防御指南、提示,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下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寒潮时段上下学。
区文旅局负责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区民政局加强对脆弱人群的关怀、帮助,按照网格区域划分,加大对火车站、汽车站、公园等场所的巡查力度,及时开展社会福利机构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针对辖区内的流浪人员,采取救助措施。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巡查巡防,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
区人社局加大对劳务市场等劳工聚集场所的巡查力度,加强对脆弱人群的关怀、帮助。
区水利局负责协调市水利局落实主城区供水防冻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寒潮防御和应对工作。
5.1.5 大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风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减灾委协调市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区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大风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区住建局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加大对建筑工地的巡查,重点对深基坑、起重机械、临建设施、燃气管道等重点部位开展隐患排查,必要时停止作业。
区交通运输局采取措施,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督促运输企业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严格执行安全告知、车辆安全例检等制度,保证车辆内应急装置、安全设施设备的齐全有效。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预防大风对种植业、畜牧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旅局负责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巡查巡防,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
张店供电中心负责组织和指导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6 沙尘暴
根据部门职责和沙尘暴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减灾委协调市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区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协调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做好路面除尘清洁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教体局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沙尘准备工作;沙尘暴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区文旅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巡查巡防,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沙尘暴防御和应对工作。
5.1.7 高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防暑降温、城市运行保障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减灾委协调市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区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高温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张店公安分局加强辖区内巡逻,及时处理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
区住建局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区教体局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高温准备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或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预防高温对种植业、畜牧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旅局对旅游景点、星级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管理,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区卫健局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救治需求。加强高温、辐射热伤害的知识普及宣传力度。
张店供电中心负责组织和指导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区水利局负责协调市水利局落实供水保障措施。
区人社局负责检查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室外作业活动措施落实情况,核查高温补贴发放情况。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1.8 雷电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电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防雷电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减灾委协调市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区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雷电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区发改局协调保障煤电油气供应,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住建局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区教体局根据防御指南、提示,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在雷电发生时段让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教学活动。
区文旅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张店供电中心负责组织和指导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巡查巡防,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电防御和应对工作。
5.1.9 冰雹
根据部门职责和冰雹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人工影响天气、防雹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减灾委协调市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区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冰雹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
区市场监管局扎实做好稳产保供工作,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预防冰雹对种植业、畜牧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旅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巡查巡防,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冰雹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0 霜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霜冻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减灾委协调市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区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霜冻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区发改局协调保障煤电油气供应,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市场监管局扎实做好稳产保供工作,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预防霜冻对种植业、畜牧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水利局负责协调市水利局落实供水保障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霜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1 大雾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雾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减灾委协调市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区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大雾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地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张店公安分局加强辖区内巡逻,及时处理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张店交警大队重点加强城区主干道路、重点路口的疏导管控,进一步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确保城区道路安全畅通。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加强对大雾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区交通运输局采取措施,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督促运输企业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严格执行安全告知、车辆安全例检等制度,保证车辆内应急装置、安全设施设备的齐全有效。
张店供电中心负责组织和指导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雾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2 道路结冰
根据部门职责和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陆路交通、城市运行保障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减灾委协调市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因极端恶劣天气影响安全生产的,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道路结冰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张店公安分局加强辖区内巡逻,及时处理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张店交警大队重点加强城区主干道路、重点路口的疏导管控,进一步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确保城区道路安全畅通。
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
区市场监管局扎实做好稳产保供工作,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运行监控;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冰冻情况做好道路除冰工作,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督促运输企业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严格执行安全告知、车辆安全例检等制度,保证车辆内应急装置、安全设施设备的齐全有效。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的除冰工作,根据冰冻情况开展人工除冰、机械除冰、融雪剂除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冰。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巡查巡防,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道路结冰防御和应对工作。
5.2 预警科普
(一)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办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区政府有关部门、镇办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恶劣天气灾害预警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 应急保障
区工信局指导通信运营商加强应急公网通信保障能力和应急通讯物资建设,为气象部门和灾害处置现场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张店供电中心组织并指导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做好应急电力保障。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所规定的各项职能由事业单位改革后相应承接单位负责。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名词术语
台风(热带风暴)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落在地面上、直径大于0.5厘米的冰粒子。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在地面温度低于0℃时,道路上出现积雪或结冰现象,会对交通造成危害。
附件: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
附件
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
一、台风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3.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4.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
1.预计本市市区(城区范围,下同)2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含区,下同)达到了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市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市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市市区有1个以上(含1个,下同)指标站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继续。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三、暴雪
1.预计本市市区2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暴雪蓝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市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暴雪黄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市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暴雪橙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市市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暴雪红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四、寒潮
1.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五、大风
1.预计本市市区2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市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大风黄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市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大风橙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市市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六、沙尘暴
1.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七、高温
1.本市30%以上指标站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2.本市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3.本市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八、雷电
1.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九、冰雹
1.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十、霜冻
霜冻预警信号一般在每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9月下旬至11月上旬期间制作发布。
1.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发布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发布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十一、大雾
1.预计本市市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大雾黄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市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大雾橙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市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大雾红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十二、道路结冰
1.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 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附件8
张店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在张店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一般事故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2 应急救援范围
2.1 本预案适用于途经张店区行政区域内的“泰青威输气管道”、“鲁皖二期成品油管道”、“临湖线”、 “国家管网集团山东分公司淄博作业区”发生的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
2.2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将事故分为特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发生的一般事故。
2.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石油天然气管道一般事故:
(1)一次死亡人数造成3人以下死亡(不包括本数),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2.4超过上述标准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为较大以上事故,由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服从指挥,积极配合处置突发事件。
3 工作原则
3.1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始终贯穿于应对事故的事前、事发和事后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2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应对石油天然气突发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能力,做好预案演练,努力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3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按照《淄博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专业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4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4.1 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一般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镇办分工负责的原则。
4.2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设立张店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一般输油气管道事故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发改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发改局、张店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组成。
4.3 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现场指挥组。区发改局牵头,张店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镇办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救援方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抢险救援小组。区发改局和事故发生单位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镇办和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警戒保卫组。由张店公安分局牵头,事故发生镇办公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4)技术环评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刑侦、医疗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及危害进行检测、评估,并及时提报有关资料或报告。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护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镇办牵头,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和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镇办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8)调查取证组。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区发改局、张店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有关石油天然气专家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初步分析;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实施管制或财产冻结以及案件的侦破;协助国家或省调查组开展工作。
5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5.1 通讯联络
紧急电话:110、119、120;
区政府值班电话:2869811;
区应急管理局电话:2270801;
区发改局电话:2869859;
张店公安分局电话:2189131
区民政局电话:2869950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电话:2869892
区交通运输局电话:2175561
区卫生健康局电话:2126200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2860606
5.2 事故报告
管道设施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张店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
5.3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事故发展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
5.4 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5.5 报告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镇办及相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做好先期施救、现场保护、秩序维持、人员疏散等工作。
6 事故的应急救援
6.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现场值班领导或者有经验的职工开展自救、互救,迅速带领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避险,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6.2 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张店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或企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迅速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初期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6.3 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后,按照要求侦察,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为指挥部制定下一步抢救方案提供现场真实情况和准确资料。
6.4 抢险救灾组、警戒保卫组、技术环评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调查取证组等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组织抢救。
6.5 根据需要,由指挥部确定调集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按程序请求驻淄部队的支援。
6.6 事故抢险结束后,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本专业规程和有关规定,科学、安全、有效实施救援,控制事态扩大。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管输企业要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石油天然气管道应急状态下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2 培训与演练
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结合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情景构建,每三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增强应急保障队伍的实战能力。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请求区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人力、物力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管输企业和各保险机构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8.2 信息发布和通报
管道设施一般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部负责,必要时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在事故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8.3 总结报告
石油天然气管道重特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总结报告。
9 其他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情况变化,由区发改局适时修订。
附件9
张店区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淄博市粮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张店区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特殊情况引起的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价格大幅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体系、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储备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在区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区政府的部署安排,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依规、科学监测、预防为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健全风险预判、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机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反应迅速、高效处置、适时干预。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农发行淄博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参加。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由区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同志担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1.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对突发事件要求,负责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上涨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区内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建立粮食应急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落实粮食应急措施,并组织督导检查。
(4)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5)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事项。
2.1.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1)监测和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情况,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和方案。
(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审核重要文稿,上报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演练。
(6)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制定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粮食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做好粮食市场监测,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并做好舆情应对工作;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有关价格干预措施。
(3)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周边治安秩序,保证周边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粮食应急预案与区总体应急预案协调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调拨工作。
(6)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对粮油应急运输车辆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
(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病虫害防治等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区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分析评估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形势,研究平抑市场措施;协调粮油市场供应及粮油储备的投放工作。
(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0)区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监测,及时开展统计分析。
(11)区审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本预案的各项支出进行审计。
(12)农发行淄博市分行负责落实粮食采购、储备、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1.4 专项工作组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粮食供应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应急资金保障、安全保障、宣传应对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工作需要,分别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相关领域监测预警,分工负责有关专项应急工作。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有关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
2.2 各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组,具体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状态的监测、预防与应急工作。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市场监测
3.1 市场监测
3.1.1 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商务局、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全区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区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同时加强粮食市场信息发布,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3.1.2 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与预警,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监测区域内粮食市场波动状况。
3.2 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3.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监测职责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对异常原因进行初步分析,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建议。各成员单位按分管领域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及处置情况,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发布相关信息。
3.2.2 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商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及时监测辖区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和秩序,并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监测及处置的简要情况。
3.3 应急报告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待调查核实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向区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粮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等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等级划分
按照突发事件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区粮食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一般(Ⅲ级)三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1)全区三个以上乡镇(街道)均出现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供应中断情形;(2)三个以上乡镇(街道)均出现成品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较大范围群众集中抢购情形;(3)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区级一级响应的情形。
4.1.2 重大(Ⅱ级):(1)全区三个乡镇(街道)均出现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供应中断情形;(2)三个乡镇(街道)均出现成品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较大范围群众集中抢购情形;(3)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区级二级响应的情形。
4.1.3 一般(Ⅲ级):(1)全区三个以下乡镇(街道)均出现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供应中断情形;(2)三个以下乡镇(街道)均出现成品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较大范围群众集中抢购情形;(3)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区级三级响应的情形。
4.2 应急响应程序
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对报告事项进一步调查核实,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评估和判断,确认粮食应急状态等级,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提出粮食应急响应建议,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3 信息报告制度
4.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应急状态发生后,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基本情况;对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对区委、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3.2 信息报告内容。电话报告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突发事件种类和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程度、范围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电话报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事件的初判级别、需要调运的粮食品种、数量和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同志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
事故报告电话:
区政府值班电话:2869811;
市发展改革委值班电话:3182715;
区发展改革局值班电话:2869859。
4.4 应急响应处置
启动区级粮食应急响应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依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响应级别,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各乡镇(街道)要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供应工作。辖区内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4.4.1 区级应急响应处置
(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提出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粮食应急工作部署,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给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经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具体负责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等,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动用区级储备粮按照先动用区级成品粮储备、再动用区级原粮储备的程序投放。区级储备粮的调拨指令由区发展改革局向相关企业发出。
区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经区政府同意批准后,区发展改革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补充粮源的申请。
区发展改革局组织本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开展应急生产,并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投放。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影响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供给的,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迅速组织建立临时供应网点,确保粮食应急供给渠道畅通。
(3)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不同等级应急处置的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后,有关单位可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食、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筹运用各成员单位粮食应急保障力量,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结合区域风险实际,规范引导应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粮食应急保供行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依托事发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有关社会组织,建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粮食应急保供渠道,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不间断,保障群众用粮需求。
4.4.2 镇办级应急处置
(1)启动区级粮食应急响应时,相关乡镇(街道)接到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24 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相关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向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居民及时公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报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日供应品种、数量。
4.5 舆情引导
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新闻播报方案,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情况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位置等,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焦点,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4.6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危害已基本消除,市场成品粮油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加强粮食储备体系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逐步建立完善我区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 按照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区级储备粮计划要求,完善区级储备粮制度,保证区级储备粮规模到位、数量到位。区发展改革局要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做到区级储备粮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确保应急投放需要。
5.1.2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和应急准备的监督检查。
5.1.3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对能力。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企业要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及时增加成品粮油供给,满足应急保障需要。
5.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网络体系,依托现有地方粮油储备、粮食加工、物流配送、经营企业等资源,统筹建设辐射全区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定一批仓储、加工、配送、供应互相衔接、功能齐全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承担本区应急保障任务,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和扶持一些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具备正常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投放网络。区发展改革局要按照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一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的粮食零售网点、连锁超市、商场,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应急配送中心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与应急加工、储运、供应和配送等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要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重点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5.3 应急设施建设与维护
根据我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实际情况,不断增加投入,加强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粮食应急状态下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6.2 培训与演练
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结合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情景构建,每三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增强应急保障队伍的实战能力。
6.3 奖惩与责任
6.3.1 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作为评优奖先、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奖励建议: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3.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后期处置
7.1 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状态结束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修订粮食应急预案,完善有关政策。
7.2 费用清算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淄博市分行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被征用的粮食和物资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置。
7.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需求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增加储备规模、完善应急保障体系等措施,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本预案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8.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粮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其他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0
张店区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正确、有效、有序地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 提高应对效率, 最大程度减少停电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维护全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店区境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张店区电网大量减供负荷, 对区域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 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 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区发改局、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局指挥机构
在局能源科设立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当发生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时, 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且张店区是停电区域、超出张店区处置能力时, 应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中心, 由区应急领导机构或区政府授权发展和改革局成立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在区处置大面积停电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由省应急领导机构领导、组织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局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科室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3 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负责全区主网、所辖供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对处置,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执行电网调度工作。
2.4 重要电力用户
对维护基本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机关、医疗、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石化企业、工矿商贸等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 完善非电保安等各种保障措施, 并定期检查维护, 确保相关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 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情况, 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2.5 专家组
局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报请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 成员由电力、气象、地质、地震、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 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电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电力企业要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的监测, 建立与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气象、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 预计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 按照事件分级标准, 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 和一般(Ⅳ级),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电力企业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时, 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
区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根据预警等级,分别报区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红色和橙色预警:由市级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报省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 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报市指挥部批准后, 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蓝色预警:由区县政府发布和解除。
3.2.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 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 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动准备和非电保安措施准备。区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加油(气)商品供应、交通物流、抢险救援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 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 信息报告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 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应立即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影响用户数、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向区发改局应急指挥部、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报告。区发改局应急指挥部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 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和市发改委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 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三级响应。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 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一级响应:当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升级需要将二级响应提升为一级响应时,启动一级响应,采取一级响应措施。二级响应: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采取二级响应措施。三级响应:当一般及以下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三级响应,采取三级响应措施。
4.1.1 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由省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根据省、市、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省、市、区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4.1.2 二、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一般及以下大面积停电事件,由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负责协调应对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召开小组成员和专家组会议,进行分析研判,开展协调应对工作,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区政府、区应急办、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超出本局应对能力时,应立即向区应急领导机构求援。
4.1.3 对于未达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区发改局视情况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1.4 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 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和影响。各事发地镇办、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
4.2.2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停电后易造成重大影响和生命财产损失的金融机构、医院、交通枢纽、通信、广播电视、公用事业单位、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冶炼企业等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非电保安措施,及时启动相应停电事件应急响应,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各类人员聚集场所停电后要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秩序地疏散,确保人身安全。消防、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各类火灾、爆炸事件,解救被困人员。在供电恢复过程中,各重要电力用户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恢复用电。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扑灭各类火灾,解救被困人员,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2.3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及相关企业启用应急供水措施, 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需求;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用热。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运输和供应,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卫生健康部门保障好抢救、治疗病人的应急队伍、车辆、药品和物资,保证病人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4.2.4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等部门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车站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确保人身安全,防范治安事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先保障应急救援车辆通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4.2.5 加强信息发布
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媒体渠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4.2.6 组织事态评估
局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4.3 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5 后期处置
5.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包括事件发生原因和经过、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影响、事件处置过程、经验教训以及改进建议等,必要时可开展第三方评估。
5.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之后,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区发改局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报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保险机构理赔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5.4 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区政府或授权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电力企业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根据需要组织动员通信、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公安、消防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区发改局协调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发改局协调相关部门及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 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6.4 技术保障
区自然资源、水文、应急(气象、地震)等部门应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土质、地震、水文、森林防火等服务。电力企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
6.5 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 黑启动”能力建设。区发改局和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电网规划布局,保障各地区“ 黑启动” 电源,适度提高重要输电通道抗灾设防标准。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制定突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非电保安措施,并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6.6 资金保障
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 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税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给予税收减免政策支持。
6.7 宣教、培训和演练
6.7.1 宣传教育
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大保护电力设施和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6.7.2 培训
区发改局、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组织大面积停电应急业务培训。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还应加强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培训,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业务知识水平。
6.7.3 演练
区发改局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联合演练,建立完善有关应急联动部门单位、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应急协同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实际,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发布后,由区发展改革局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应急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或支撑预案),各重要电力客户应制定突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管理要求进行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2.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
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附件1
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一、重大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
按照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标准, 淄博电网现有规模单独构不成特别重大事件。但是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 减供负荷达到30%以上,山东省启动包括淄博电网在内的一级响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13%以上30%以下,对淄博电网造成严重影响的;
2.造成淄博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二、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市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 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对淄博电网造成较重影响的;
2.造成淄博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造成区县电网大面积停电, 减供负荷60%以上, 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三、一般及以下大面积停电事件(区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 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的,对淄博电网造成影响的;
2.造成淄博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造成区县电网大面积停电, 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数。
附件2
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
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一、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由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局长和能源中心主任、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各科室、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研判和综合评估,研究保证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可靠有序供应等重要事项,研究重大应急决策,部署应对工作;
2.协助区应急指挥部进行指挥、协调各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电网抢修恢复、防范次生衍生事故、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3.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开展应对工作,组织事件调查;
4.会同宣传部门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及时向淄博市应急指挥机构、山东省工作组或山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视情况提出支援请求。
二、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能源科,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促落实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下达的各项指令;
2.密切跟踪事态,及时掌握并报告应急处置和供电恢复情况;
3.协调各应急联动机制成员部门和单位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按照授权协助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应对工作;
5.建立电力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随时抽调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指挥部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
初判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贯彻落实;
2.迅速掌握大面积停电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对进展及需求等,根据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对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3.对跨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4.赶赴现场指导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5.指导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6.协调指导大面积停电事件宣传报道工作;
7.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四、事故报告电话
区政府值班电话:2869811;
市发展改革委值班电话:3182715;
区发展改革局值班电话:2869859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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