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方案发文机关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22〕6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2-5290171
成文日期
2022-10-18
发文日期
2022-10-1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方案
张政办发〔2022〕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鲁民〔2021〕2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115号)、《关于建设高品质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的行动方案(2022—2024年)》(淄发电〔2022〕2号)文件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
张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且为已完成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备案的项目。由街道、村(居)运营的,不在此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 (DB37/T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在区民政局进行登记的。
4.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5.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6.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三)申报材料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区级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出具的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3.提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的登记证明材料。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的农村幸福院,在省、市两级补贴基础上,区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3万元、4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1—5星级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除省、市两级补贴外,区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8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区级每年将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省、市和区本级相关资金安排,调整补助标准。
二、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
张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备日间照料、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托养、居家上门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或直接建设运营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由街道、村(居)运营的,不在此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1.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符合《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规范》(DB 37/T 4398—2021)相关建设、运营管理标准和规范。
2.参照《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 (DB37/T2722—2015)标准,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协议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或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直接建设运营。
4.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正常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财务状况良好,运营发展可持续。
5.服务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90%。
(三)申报材料
1.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2)。
2.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设施运营情况报告。
4.第三方出具的运营评估报告。
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还需提供与建设主体签订的不少于3年的托管运营协议。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1—5星级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4万元、5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的运营补贴。
三、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补贴项目
(一)补助对象
张店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张店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张店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和已纳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照护范围等政府购买的居家上门服务的老年人不重复享受),结合老年人实际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居家上门照护服务。
(二)补助条件
申请居家上门服务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服务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进行能力和服务需求评估。
2.服务机构应当与老年人签订居家上门服务协议。
3.服务机构提供专业照护时,其服务半径原则上在城区不超过15分钟,在农村不超过30分钟。
4.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三)申请材料
1.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补贴申请。
2.服务老年人能力和服务需求评估报告。
3.居家上门服务协议。
4.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
5.第三方出具的服务质量评估报告。
6.服务老年人的满意度评价。
(四)补贴标准及方式
按照半失能老年人每月200元、失能老年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服务代金券,由符合服务对象认定标准的老年人自行购买相关服务内容,次月不累计。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回补助资金。 服务费用由区财政向服务组织支付,按季度结算,各服务组织的服务时长统计以张店区智慧养老平台收集的数据为准。
四、“喘息式”照护服务补贴项目
(一)补助对象
张店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张店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张店区年满80周岁以上,截至申请之日前6个月均在家庭居住且均由家属负责照护。
(二)补助条件
申请“喘息式”照护服务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2.服务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进行能力和服务需求评估。
3.服务机构应当与老年人签订“喘息式”照护服务协议。
4. 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三)申请材料
1.政府购买“喘息式”照护服务补贴申请。
2.服务老年人能力和服务需求评估报告。
3.“喘息式”照护服务协议。
4.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
5.第三方出具的服务质量评估报告。
6.服务老年人的满意度评价。
(四)补贴标准及方式
每位老年人每年(自然年)一次性享受政府购买“喘息式”照护服务7天。按照半失能老年人每天100元上限、失能老年人每天150元上限的标准,每半年由区民政局向养老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结算。服务费用由区财政局向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支付。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的入住数据统计以张店区智慧养老平台收集的数据为准。
正常收费低于相关标准的,按照实际收费标准核算,高于相关标准的按照标准上限核算,此费用应包括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水电费等常规入住养老机构的所有费用,不包括医疗和个人个性化生活的费用。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回补助资金。受财政资金投入、享受居家上门服务人员数量等因素影响,补助标准年度之间可进行调整。
五、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项目
(一)补助对象
张店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张店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张店区的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二)补助条件
申请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二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
2.服务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进行能力和服务需求评估。
3.服务机构应当与老年人签订入住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协议。
4.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三)申请材料
1.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请。
2.服务机构出具服务老年人能力和服务需求评估报告。
3.入住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协议。
4.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第三方出具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报告。
(四)补贴标准及方式
对入住张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二星级及以下的养老机构的失能、半失能经济困难老年人,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补贴。服务费用由区财政局向养老机构支付,按季度结算,各养老机构的入住数据统计以张店区智慧养老平台收集的数据为准。
六、“优秀养老护理员”津贴
(一)补助对象
荣获区级“优秀养老护理员”称号的。
(二)补助标准
获得“优秀养老护理员”称号,给予5000元/人/年的补贴,每届管理期两年。期间,如若脱离养老护理一线岗位,则停发当年津贴。
七、养老人才培养实训基地补贴项目
(一)补助对象
养老人才培养实训基地。
(二)补助标准
对年度培训养老护理人员1000人及以上,社工人才500人及以上,解决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岗位100个及以上的实训基地,给予25万元/年补贴。受财政资金投入、实训基地建成数量及养老人才培养数量等因素影响,补助标准年度之间可进行调整。
八、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项目
(一)补助对象
在有关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
(二)补助标准
综合责任保险试行期间,特困人员集中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保费标准为80元/床/年,其他人员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保费标准为120元/床/年。
(三)补助方式
参照《淄博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九、“长者食堂”扶持政策
(一)补助对象
1.助餐补助。60周岁以上的淄博户籍老年人。
2.运营补助。运营满一年、经评估合格的长者食堂、长者助餐服务点。
(二)补助标准
1.助餐补助标准。对60周岁以上的淄博户籍老年人午餐进行补贴,60—79周岁的老年人,在每餐市财政补贴1元基础上,区财政补贴1元;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每餐市财政补贴2元基础上,区财政补贴1元。受财政资金投入、长者食堂数量等因素影响,补助标准年度之间可进行调整。
2.运营补助标准。对运营满一年、经评估合格的长者食堂,年度午餐就餐老人达到4000人次的,年度补助2万元;达到7000人次的,年度补助3万元;达到10000人次及以上的,年度补助4万元。对运营满一年、评估合格且年度午餐就餐老人不少于4000人次的长者助餐服务点,年度补助6000元。
(三)补助方式
参照《张店区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十、资金监管
区财政局作为补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管管理部门,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将与本区专项配套资金做好统筹安排,与区民政局、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通力协调配合,对补助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切实发挥补助资金应有效益,对查实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将及时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将责任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罚则
(一)加强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监管
1.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健全,导致发生危险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取消现有等级及当年度评定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责令进行停业整顿或直接关停。
2.有以下情形出现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停发当年度运营补贴;且2年内不得参加等级评定,2年内不得申报采购任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
(1)在市、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监督抽查中被点名或通报批评的;
(2)因工作严重失职,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工作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发生有效投诉及正当理由信访时,事件处理不及时、满意度不足90%;
(4)在区民政局及区养老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日常运营检查中关门停业或没有工作人员在岗工作的,经沟通,责令拒不整改的;
(5)未按要求与省、市、区养老平台进行线下服务对接,同步其运营信息数据的,经沟通,责令拒不整改的;
(6)未按要求实施上门照护服务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7)日常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且情节严重的;
(8)有非法集资或违法犯罪等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和个人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的被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视情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截留从业人员补贴,经查证属实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并暂停运营补贴发放。
本方案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张店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申请表
2.张店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张店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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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间照料设施实际运营方填写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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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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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农村幸福院□ |
评定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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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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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床位数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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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投资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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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主体 |
政府(街道)建□ 社会建□ 政府与社会合资合作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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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方式 |
公建公营□ 民建民营□ 委托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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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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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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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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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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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运营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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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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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额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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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完全真实。如能获得资助资金,本人承诺将用于规定用途,绝不挪作他用。如以上信息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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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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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
经审查,该中心符合资助条件,给予日间照料设施运营补助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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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核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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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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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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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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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运营方填写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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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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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
评定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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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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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床位数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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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投资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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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主体 |
政府(街道)建□ 社会建□ 政府与社会合资合作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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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方式 |
公建公营□ 民建民营□ 委托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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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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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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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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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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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运营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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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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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额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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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完全真实。如能获得资助资金,本人承诺将用于规定用途,绝不挪作他用。如以上信息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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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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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
经审查,该中心符合资助条件,给予日间照料设施运营补助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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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核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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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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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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