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19〕1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19-1796447
成文日期
2019-07-24
发文日期
2019-08-0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9〕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号)有关要求,加强全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上报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梳理统计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编制清单,并附制发规范性文件主体的法律依据,报送区司法局审核,由区司法局汇总后报区政府统一公布。未列入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职责、程序及范围标准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由起草部门向区司法局提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申请,同时按规定报送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本部门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材料,报送材料要形成目录。审核范围和审核标准按照国办发〔2018〕115号、鲁政办发〔2019〕5号文件确定的审核范围和审核标准执行。
三、注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文件要求,请各部门单位在起草和制发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前,注意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核时一并报送听取意见情况。
请各部门单位将本部门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体、法律依据,确定的本部门的审核机构及责任人等信息(按附件所示)于2019年8月15日前报送至区司法局(区政务中心006房间),书面材料盖章同时报Word电子版。
联系人:王涛,联系电话:2869877,邮箱地址:zdfzb@126.com
附件:1.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审核表
2.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及责任人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印发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 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的法律依据 备注
主体名称(全称) 主体性质
附件2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及责任人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合法性审核机构 责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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