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字〔2019〕16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19-1796456
成文日期
2019-07-11
发文日期
2019-07-3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有效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9年度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字〔2019〕1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9年度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度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区民用散煤治理,助推生态张店建设,促进全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2019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淄政办字〔2019〕36号)要求,现制定2019年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坚持区、镇(办)、村(居)协同,明确责任,严格督导,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2019年年底前在全区气代煤、电代煤覆盖区域以外完成推广民用清洁煤炭4000吨(各镇办任务目标见附件1),煤炭质量要求必须符合《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见附件2)。鼓励有条件的镇办加快推进集中供暖和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换,实现民用散煤减量替代,进一步减少煤炭用量和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政策扶持。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是生态张店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计划安排140万元专项资金进行补贴。居民用户按照每户不超过2吨、30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贴;村居推广经费按照50元/吨的标准发放到镇办。
(二)建立清洁煤炭配送体系。通过招标确定全区清洁煤炭经营配送企业,清洁煤炭配送企业中标后向采购方缴纳5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加强煤质溯源管理,在我区销售的清洁煤炭实行袋装配送,包装袋上要注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煤质指标、煤炭种类、煤炭产地等信息。
(三)补贴结算方式。各村居负责对清洁煤炭的原始凭证进行确认完善,在村居信息栏对清洁煤炭配送数量汇总表(用户签字、村居负责人签字)和配送企业送货单(销售四联单由村居负责人签字)等有关手续进行张榜公示,并上报所在镇办。在推广任务结束后,由各镇办汇总审核各村居的配送数量并上报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申请区财政拨付补贴资金。到2020年3月15日取暖季结束后,如未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投诉,由清洁煤炭采购方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经营配送企业。
三、组织领导
各镇办作为本区域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做好推广、配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群等媒体加大民用清洁煤炭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居民自觉使用清洁煤炭,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牵头负责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考核等工作,每月对各镇办工作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区政府将适时对各镇办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
附件:1.2019年全区推广民用清洁煤炭任务目标分解表
2.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
附件1:2019年全区推广民用清洁煤炭任务目标分解表(略)
附件2
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
一、进入本市的煤炭质量要求
全硫(St,d)≤1.5%,灰分(Ad)≤25%,发热量(Qnet,ar) ≥21.74 MJ/kg(5200大卡)。
二、燃用单位煤炭质量要求
(一)电站锅炉用煤:全硫(St,d)≤0.9%,灰分(Ad)≤25%,发热量(Qnet,ar) ≥21.74 MJ/kg(5200大卡)。
(二)工业锅炉用煤:全硫(St,d)≤0.8%,灰分(Ad)≤20%,发热量(Qnet,ar)≥21.74 MJ/kg(5200大卡)。
(三)工业窑炉、冶金炉用煤:全硫(St,d)≤0.8%,灰分(Ad)≤20%,发热量(Qnet,ar)≥21.74 MJ/kg(5200大卡)。
(四)煤化工用煤
1.煤气发生炉用煤:全硫(St,d)≤0.5%,灰分(Ad)≤13%,发热量(Qnet,ar)≥25.09 MJ/kg(6000大卡)。
2.其他化工用煤:全硫(St,d)≤1%,灰分(Ad)≤12%,发热量(Qnet,ar)≥26.34 MJ/kg(6300大卡)。
(五)其他行业、燃煤设施用煤:全硫(St,d)≤0.5%,灰分(Ad)≤13%,发热量(Qnet,ar)≥21.74 MJ/kg(5200大卡)。
达到超低排放的锅炉,其用煤质量可按燃煤设计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进入本市的煤炭质量要求。
三、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全硫(St,d)≤0.5%,灰分(Ad)≤16%,挥发分(Vdaf)≤12%,发热量(Qnet,ar)≥24MJ/kg(5740大卡)。兰炭全水分(Mt)≤12%。
进入本市、在本市经营、燃用的民用散煤应符合上述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四、工业型煤
工业型煤执行工业锅炉用煤标准。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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