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19〕7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19-1798096
成文日期
2019-09-10
发文日期
2019-09-16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失效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
张政办发〔2019〕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
为明确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形成行政管理部门源头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续处罚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根据《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张办发〔2017〕4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执法依据的清理,明确执法依据和标准,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清理、明确执法依据和标准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执法依据调整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因未及时通报导致监管缺位或执法过错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二、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具体执法事项的监管职责分工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相对人未经审批,或违反审批的内容,或者不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相对人限期整改,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其中涉及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于“审管分离”的行政许可事项,其监管责任按照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原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确定。
(二)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事项,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资质、资格以及技术规范类等事项通过行政审批(包括验收)可以发现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验收环节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的,书面提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与。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需要技术鉴定、检测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事项,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鉴定、检测结论后,需要行政处罚的,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五)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事项(无需审批、鉴定、检测、不用专业技术知识即可直接认定的简易违法案件,以下简称禁止性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管,或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部门《三定》对部门监管职责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进行制止、处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相关监管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四、举报、投诉事项,根据举报、投诉内容确定办理机关:涉及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后续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涉及行政审批、资质和资格认定、检验检测、服务管理、检查验收、日常监管等事项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举报、投诉的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确实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书面移送其他部门,并同时通知举报人、投诉人;涉及到12345便民服务热线的举报投诉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受理机关。
五、依据上述标准,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尚不能明确的,涉及职权划分的,由区委编办提出协调意见,报区政府决定;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由区司法局提出协调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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