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综合执法集中处罚案件移送制度》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19〕8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19-1798122
成文日期
2019-09-10
发文日期
2019-09-20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综合执法集中处罚案件移送制度》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9〕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张店区综合执法集中处罚案件移送制度》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综合执法集中处罚案件移送制度
一、为加强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依据《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张政发〔2019〕39号)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张办发〔2017〕40号)文件中新划转至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权(住建、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案件的移送。
2.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印发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需要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
各部门《权责清单》印发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三、综合执法案件移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
2.属于《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张办发〔2017〕40号)中移交给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权事项,且行政处罚权事项属于《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目录。
3.按照《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张政发〔2019〕39号),经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或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
其中,职能部门通过日常行政管理,可以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当时人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移交。职能部门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综合执法案件移送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材料:
1.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移送函应当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拟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权基准、证据清单、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交公安部门查处的标准及依据等,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和加盖本机关公章。
2.案件移送前,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材料:初步证明违法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事实许可情况、检验检疫情况、需要技术鉴定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需要附相关鉴定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应当至少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①违法事实;②确认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及情况说明;③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④拟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
3.案源材料:立案通知书、举报投诉材料、上级交办材料等、电子证据材料,需要提供原始载体,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刻录为光盘)。
4.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五、其他有关案件移送的规定,按照《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张政发〔2019〕39号)执行。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案件移送函(模板)
附件
案件移送函(模板)
文书编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依据 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机关。
附件:案件有关材料
1.
2.
3.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案件移送函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各留存一份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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