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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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0202/2025-552626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5-30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张店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张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张汛旱字〔2024〕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店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张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含台风防御,下同)工作。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由区水利局和区应急局共同组成,设在区应急局,区水利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以区防办名义开展工作。区防指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防指实行“双指挥长”,分别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指挥长,区防办主任由区水利局和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区防指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区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落实区防指日常工作。
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城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落实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做好城市建成区防汛排涝抢险和技术支撑等工作。
成员由区教育和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办等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
2.1.1 区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市防指安排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部署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关于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部署,执行区防指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指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工程、燃气和供热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建筑工地停工停产;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保障优先运送防汛抗旱防台风人员和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起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水利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推进和监管等工作;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指导监督渔业安全生产,做好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农业机具。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区内地震的监测,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区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区内涉及排水防涝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城市防汛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抢险队、预备队、常备队,配足配齐防汛防台物资和设备,对出现的险情,快速处理并加强重点部位、重点路段的管理和防范工作,负责其他城市防汛防台抢险任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防汛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行业职责。指导监督城市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区市政环卫服务中心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城市建成区防汛排涝抢险工作。指导监督区公园城市服务中心汛前对绿植苗木进行安全检查、加固,确保安全度汛,汛期及时处理倾倒苗木,确保道路畅通等工作。
各镇办要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部署和组织民兵等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抢险和救援任务,做好本辖区及外来救援人员的对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储备、补充防汛应急物资和装备;负责辖区防洪排涝隐患排查,落实塘坝、河道防汛责任;拆除违法侵占河道、塘坝等防洪工程的建筑构筑物;做好危房、临时建筑物等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负责辖区内汛情、灾情信息及时统计和报送工作;督促各村居做好防洪排涝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清理路面垃圾,确保社区排水通畅;指导各村居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临时安置。
2.1.3 相关部门职责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汛情、旱情、灾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协助区防指开展防汛演练、抢险技术培训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镇办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张店公安分局负责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散布谣言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区煤电油气运输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全区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确保汛期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区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负责汛期单建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参与汛期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单建人防工程安全度汛。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区级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救灾资金支持。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行业领域内大型地下商场及大型商超地下车库的防汛工作;旱情发生时调度商场瓶装水、桶装水的相关信息。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健全完善防汛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开展培训和演练。组织协调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的指导、防范和应急处理。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负责承担防汛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任务,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群众安全转移,紧急救援受困人员。
张店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必要时实施严格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电视台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加强广播电视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做好区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中国联通城区分公司、中国移动张店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支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人保财险张店支公司负责按规定做好洪涝灾害和旱灾的灾后赔偿工作。
2.1.4 区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检查督促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张店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2 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办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区防指和镇办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镇办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优化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3.2 工程准备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各镇办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传播、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定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镇办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做好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职责组建防御队伍,承担日常巡堤查险、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
各镇办及村居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镇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区政府、镇办、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淄博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淄应急发〔2022〕1号),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区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区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信息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 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普及,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区政府和区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各镇办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部门预警
(1)暴雨预警
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信息。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级各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行业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暴雨预报、预警区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塘坝出现涨水时,水利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部门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区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区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3)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滑坡易发地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台风灾害预警
根据气象部门作出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未来趋势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各镇办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
(5)干旱预警
水利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2 区防指预警
(1)防汛预警
预警条件: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发布预警。
①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预计1条骨干河道、一般河道重要控制节点或多个控制节点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预计持续上涨或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
预警范围:全区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预警发布: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
预警行动: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区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区防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水利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区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
通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综合行政执法、商务、发改、交通运输、交警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镇办组织做好下穿式立交桥、低洼地段、涵洞等易积水区域、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城、人防工程等重点部位防汛安全。
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镇办、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提前分析研判,做好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准备,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预警解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解除。
①大范围降雨结束,重要水库、骨干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持续平稳回落,整体汛情平稳。
②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2)抗旱预警
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区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区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3 信息报告
各镇办及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敏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45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各镇办及各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特别严重(一级)四个级别。
5.2 应急响应启动
区防指根据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二级应急响应:区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
三、四级应急响应:区防指副指挥长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 四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城区产生较大影响或有较大程度致灾性。
(2)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1座塘坝垮坝发生重大险情。
(4)城区发生轻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我区受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区最大平均风力8—9级)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3.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4)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落实防汛抗旱防御措施,持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5)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城市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根据镇办请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应急、发展改革、水利、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单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6)电力、通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各镇办、相关部门请求,应急管理、消防部门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各镇办、相关部门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人民解放军驻淄有关部队、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8)区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镇办、有关部门提前研判,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我区产生较重影响或较强致灾性。
(2)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2条以上区级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2座以上塘坝垮坝或小(一)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城区发生中度或以上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我区受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区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4.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
(2)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区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各镇办、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5)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检查;组织行业相关抢险队伍做好险情等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6)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实际需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应急、发展改革、水利、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单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各镇办、相关部门请求,应急管理、消防部门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人民解放军驻淄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8)电力、通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9)区防指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0)区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洪救灾等工作。各镇办及各相关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区防指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5 二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2条以上骨干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区级河道发生漫溢决口。
(2)城区发生严重或以上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3)预报我区受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区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5.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2)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区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各镇办、相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区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镇办请求和实际需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应急、发展改革、水利、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单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6)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7)发展改革部门调度部署相关企业做好灾区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大主干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维护力度。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通信企业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9)区防指视情建议区委、区政府成立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参照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0)区防指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1)区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各镇办及各相关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包保重点工程和镇办的区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各镇办及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6 一级应急响应
5.6.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骨干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2)城区发生特大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3)预报我区受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区最大平均风力14级以上)外围影响或过境,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6.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滚动研判,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各镇办、相关部门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时,迅即转入战时工作机制,成立以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的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以区级领导为组长的综合协调组、工程调度与技术支撑组、应急救援组、综合保障组、卫生防疫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控组、灾后建设和政策落实组和督导检查组等9个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工作专班,相关区直部门负责人担任专班组长,各工作组和工作专班按照公布的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以属地为主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各小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4)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时,区委、区政府成立抗旱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旱情,以属地为主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5)区防指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区抗旱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行业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区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确保部门、行业人员、财产安全。
(6)区抗旱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7)区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区抗旱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8)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9)成立以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的区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抗旱救灾指挥部),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包保重点工程和镇办的区级领导、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各镇办及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各镇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7 应急响应终止
5.7.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市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区无明显影响。
(2)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7.2 应急响应终止的发布
区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终止。
5.7.3 应急响应终止的善后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区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企业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全区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应急管理部门向区政府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 应急物资保障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区防指统筹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 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各镇办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各镇办、村(居)委会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6 能源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做好煤、电、油、气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8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员救治工作。
6.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政府部门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 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区应急局会同区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重大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 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镇办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普及,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等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普及,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区政府或区防指组织区县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对镇(办)、村(居)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镇办、防指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水旱灾害
包括:洪水灾害、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骨干河道
指我区的孝妇河、东猪龙河;县级河道指涝淄河、润淄河、玉龙河、南部排洪沟等4条河道。
10.1.3 洪涝灾害
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4 区县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10.1.5 城区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城区指主城区。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张店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2年9月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