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ZDDR-2021-0010002

 

张店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张政字〔2021〕80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张店区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全程管理,全面提升我区市容市貌和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淄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全程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思路目标

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全程处理体系,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实现建筑垃圾总体减量化、管理科技化、资源利用化、处置无害化、全程监管化;推动建筑垃圾数字化平台建设全程可视化监控,实现运输行为全过程“一网统管”;积极探索新能源运输车辆的准入迭代机制;积极探索市场引导、职能部门统管的建筑垃圾消纳模式,逐步实现市场化运营;明确各监管部门、单位职责,形成联合监管、联合执法常态化的高压态势,持续提高建筑垃圾全程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职责分工

(一)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

区政府成立区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渣土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管理范围及职责:(1)负责组织领导张店区管辖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工作;(2)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张店区管辖范围内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监管及处罚工作;配合相关镇办、部门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堆的清零工作;(3)负责建筑、拆除工地开槽(拆除)前,牵头组织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警等部门现场进行勘察、审查;(4)负责推进“一网统管”对建筑垃圾运输车全程监控工作,以及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平台建设工作;(5)负责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市场化运作工作;(6)负责与相关镇办、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提供信息支持;(7)负责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机制,建立燃油渣土车退出机制,增加新能源车比例等相关工作;(8)负责推进建成区内所有运输建筑垃圾车辆以及运输建筑垃圾的轻型货车、三轮车等监管机制的完善工作。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张店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各镇办。

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对张店区管辖范围内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抛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张店区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老旧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等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开槽中)管理;负责直接负责的城建重点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地封闭式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硬化、远程视频监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配置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同渣土管理办公室做好建筑工程动工审批前,对建筑垃圾处置的预先审核、源头管控工作。

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核准道路运营资格;负责张店区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各类交通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国省道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遗洒溢漏等行为。

4.区水利局:牵头做好水利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泥浆的管理工作;负责张店区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水利工程的建筑垃圾、泥浆的管理工作。

5.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申请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对建筑垃圾产生者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办理许可手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在张店区管辖范围内即将实施的拆除、建设工程的审批情况,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工作。

6.张店交警大队:负责规范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禁区通行证;依法查处超载运输、改装改型、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遗洒溢漏载运物、未按照统一要求设置渣土车外观标识、监督电话、公司名称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配合渣土管理办公室对建筑、拆除工地作业(开槽)前的现场审核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对建设项目扬尘污染控制提出要求;将发现的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消纳场所的案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配合渣土管理办公室对建筑、拆除工地作业(开槽)前的现场审核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配合渣土管理办公室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及时将专项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做好规划手续办理工作;配合市级部门做好已储备国有土地上建筑垃圾堆的清理处置工作。

9.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责所属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消纳市场化运作等相关工作。

10.各镇办: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及既有渣土堆的清零工作;对辖区范围内运输、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实施监督;对未经核准擅自实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协同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审核流程

(一)《行政审批综合许可证(环卫服务类)》一次办好。申请人在山东政务服务网站相关模块进行网上申报,根据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后,负责召集综合行政执法、住建、交警及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联合现场勘查,核发《行政审批综合许可证(环卫服务类)》,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渣土管理办公室。

(二)《渣土车辆准运证》一次办好。运输企业持《行政审批综合许可证(环卫服务类)》原件,或者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到渣土管理办公室办理《渣土车辆准运证》。

(三)《禁区通行证》一次办好。需要办理《禁区通行证》的运输企业持《行政审批综合许可证(环卫服务类)》《渣土车辆准运证》,到张店交警大队确定运输路段和运输时间,张店交警大队依据《建筑渣土准运证》核发《禁区通行证》,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渣土管理办公室。

四、全程监督管理

(一)产生建筑垃圾前的管理措施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渣土管理办公室与相关镇办、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通报张店区管辖范围内即将实施的拆除、建设工程的审批情况,为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2.建立源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主管单位在建设工程动工审批前,先由渣土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申请《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的相关条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对符合一次办好的,尽快予以办理相关许可证件,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

3.建立现场勘察审核机制。建筑、拆除工地作业(开槽)前,由渣土管理办公室牵头,按照相关镇办、部门通报的信息,组织综合行政执法、交警、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审核。勘察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筑、拆除现场土方湿挖作业,遮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防尘措施是否符合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要求。建筑工地动工后(开槽及验槽结束)的监管由住建部门负责。

4.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管机制。建立运输企业积分考核及销退机制,培养健康的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范管理细则,全面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监督监管。

(二)拆除和施工现场管理措施。健全完善相应管理机制,“六个一”,即一条硬化路、一组管理人员、一个清洗站(点)、一本车辆登记薄、一块车辆标识牌、一份承诺书;“两不进”,即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不得进入施工工地、无密闭装置或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得进入施工工地;“两不出”,即超量装载的车辆不得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得驶出施工工地;“8个100%”,即工地周边围挡、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视频监控系统、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

(三)运输过程中的联合执法。渣土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综合行政执法、住建、交通运输、交警、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不定期联合执法检查,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建筑垃圾的消纳。根据张店区建筑垃圾处置需求,积极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及资源化利用场所。积极探索市场引导、职能部门统管的建筑垃圾消纳模式,依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逐步实现市场化运营。

(五)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建筑垃圾工程竣工后,渣土管理办公室要对处置情况进行验收,对违法行为实施查处。建筑工程竣工后,渣土管理办公室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重点查看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对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区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张店区管辖范围内建筑垃圾全程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督导考评等工作。相关镇办、部门做到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根据工作需要从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做好办公设施、车辆、执法设备、装备等各项保障工作,将建筑垃圾全程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评议机制,由渣土管理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汇报。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机制,结合工作任务,适时对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要求做出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会商机制,听取相关镇办、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的意见建议,协调推进渣土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联合执法,形成严管高压态势。综合行政执法、住建、交通运输、交警、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各尽其责,加大对涉及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施工单位经法定程序,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建设工程领域诚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交通运输部门在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货运经营者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将相关线索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四)坚持公开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力度,及时宣扬建筑垃圾管理中的亮点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常态化教育引导,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公众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其他事项

一)建筑垃圾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章附则第124条规定“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二)本意见自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1日。

 

附件:1.张店区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张店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细则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1

 

张店区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切实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研究确定,成立张店区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肖佃刚  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谭延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王  闯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文士利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  成  区水利局局长

                 李  辉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吴晓炜  张店交警大队大队长

                高  鹏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局长

                王  鑫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局长

                张洪波  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张立军  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明永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乔  兵  房镇镇镇长

                张山山  马尚街道办事处主任

                董  翔  车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唐琨鹏  和平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强  公园街道办事处主任

                范祥玉  科苑街道办事处主任

                苑  坤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其通  湖田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和解决建筑垃圾管理的重要政策、重大问题、重点工作,督促落实重大部署、重要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谭延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明永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专班集中办公,协调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

  

附件2

 

张店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细则

 

1.施工现场管理规范。(1)工地出入口硬化应不少于长15米、宽6米的道路,临时道路应铺设钢板,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清洗设备或沉淀池,冲洗平台距离出入口应不少于20米,安排清扫保洁人员,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整洁;(2)建筑工地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且安装喷淋设施。按要求选用砌体、彩色定型钢板、喷绘等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围挡高度临主干道不低于2.5米、一般道路不低于1.8米;(3)施工现场要采取遮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防尘措施;(4)设置“六个一”、“两不进、两不出”、管理标识牌。

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范。(1)符合营业注册登记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相关规定的企业法人;(2)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相关规定的企业签订承运合同;(3)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具备与驾驶车辆相应的驾驶证件;(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运输行为管理规范。(1)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出现带泥上路,污染路面,沿途丢弃、遗洒建筑垃圾等行为;(2)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3)施工单位必须取得《行政审批综合许可证(环卫服务类)》,不得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交由不具备条件的公司运输;(4)不得转让、涂改、伪造《行政审批综合许可证(环卫服务类)》和通行证件等有关核准文件,车辆要达到“四统一”条件;(5)运输车辆不得存在无牌、套牌、遮挡号牌、无证驾驶、闯信号灯、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6)其它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4.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管理规范。(1)建筑垃圾消纳场必须符合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2)建筑垃圾消纳场必须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场区出入口道路需硬化处理,现场需建设、配备防尘、降尘设施,设置洗车槽、沉淀池及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裸露土地要覆盖;(3)禁止收纳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4)建设视频监控设施并有效使用;(5)做好有关现场安全防护工作;(6)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及资源化利用单位对进入场所、单位的运输车辆以及受纳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台账,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渣土管理办公室,确保建筑垃圾流量流向清晰。

5.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的管理规范。(1)建筑垃圾应当随产随清,杜绝就地临时堆放;(2)禁止在张店区管辖范围内进行建筑垃圾转运、周转堆放;(3)各镇办对既有建筑垃圾堆要按照“属地原则”限期清零;(4)对新增建筑垃圾堆要“零容忍”,强制限期清理,并依法对当事人顶格处罚,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建筑垃圾乱堆放行为;(5)对未经许可堆放的违法行为,政府开发将不列入土地开发成本;(6)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及其他垃圾堆清理运输时要符合“两不进、两不出”等管理规范。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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