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标题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 发文机关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张政字〔2024〕10号

  •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4-5428385

  • 成文日期

    2024-02-08

  • 发文日期

    2024-02-09

  • 主题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张政字〔202410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五)项的规定,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A4地块区域非住宅)已具备房屋征收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特作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1.猪龙河以东,胶济铁路以北,规划健康街以西,规划杏园路南保留地块以南;

2.其他涉及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A4地块区域非住宅)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依照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A4地块区域非住宅)总体规划,需要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同时收回被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批准张店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A4地块区域非住宅)。

四、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结束之日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4年28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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