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猎捕和出售野生动物、严格禁止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的通告(有效)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0-187907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1-27 发布机构: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猎捕和出售野生动物、严格禁止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的通告(有效)

发布日期:20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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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和出售野生动物,严格禁止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区范围内非法猎捕和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禁止猎捕国家、省级重点以上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三、禁止使用枪支、炸药、毒药、围猎、狩猎、网捕、电捕、弹弓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禁猎工具:气枪、毒药、农药、麻醉药、炸药、铁夹、电捕、电网、网捕等其他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和装置为违禁猎捕工具。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火攻、烟熏、挖洞、捡蛋、捣巢等猎捕方式。

        四、禁止宾馆、酒楼、饭店、商场等场所和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集贸市场等场所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及其制品。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五、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防控期间,在全区行政区域内暂时停止在市场(含农贸市场、农村大集)进行活禽(指鸡、鸭、鹅、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或者合法捕获的野生禽类等)交易和宰杀,全面关闭各类市场(含农贸市场、农村大集)活禽交易区和宰杀点。疫情应急防控结束后,另行通知恢复交易时间。

        六、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镇办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对违反本通告,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和进行活禽交易、宰杀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航空安全保障或其他特殊情况及非我区原生物种蔓延影响生态平衡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