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委员第69号提案《关于建议加强公共卫生与疾控人员培养的提案》的答复
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69
建议人: 郭春英
主办单位: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3-05-20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郭春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加强公共卫生与疾控人员培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5号)文件中规定了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省属疾控机构按照正高级岗位≤16%,副高级≤29%进行设置;设区市属疾控机构按照正高级岗位≤15%,副高级≤25%进行设置;县(市、区)属疾控机构按照正高级岗位≤11%,副高级≤19%进行设置。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情况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卫生系列中级、初级职称通过考试获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为:(一)按照《意见》要求,申报人员应在学历、资历、工作量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并需要依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适用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 号)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按照县级以上党委、 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积计算。非本人原因,未能完成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单位书面申请,可以申报,但应在申报年度后2年内按照《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完成服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中关于高层次人才、援外、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等有特殊申报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所以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落实职称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倾斜措施,要切实落实职称评聘倾斜政策,对于表现优秀的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省;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医务人员,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聘任年限、学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情况

(一)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及标准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翻印下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翻印下发人社部发〔2020〕13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1、一类津贴:每人每月560元

(1)专职从事烈性(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2)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3)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2、二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

(1)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2)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3)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3、三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

(1)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2)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3)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4)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5)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6)遇到地震、洪水、高温、高寒、食物中毒、生物战等紧急情况,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4、四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

(1)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3)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

(二)卫生防疫津贴执行程序

执行卫生防疫津贴需要履行以下程序:1、张店区疾控中心单位党委(组)研究本单位工作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和范围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张店区卫生健康局。2、张店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区疾控中心的部门职能和分工的材料,经过局党委(组)研究同意后,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和标准并上报张店区人社局。3、参照上级部门执行标准和发放范围,由张店区人社局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开展我区卫生防疫津贴审核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您提出的措施,认真思考我区公共卫生与疾控人员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区公共卫生与疾控人员培养水平。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一如继往对人社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委员《关于建议加强公共卫生与疾控人员培养的提案》